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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荔枝娃

[疑问求答]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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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9 09: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同五楼的意见!不影响其他金融资产的类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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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1: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1CPA  P27
应为全部重分类。 重分类后持有至到期投资余额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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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 08:3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指处置后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新增的资产,都不能在剩余年度及以后的两个会计年度划分为持有至到期资产,那些新增的国债,只能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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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22:43:3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此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出现持有至到期投资,并不仅仅针对剩余已重分类部分,因为企业的重分类行为说明企业并没有能力或没有意愿持有至到期,此前的认定并不严谨,这样的一种随意行为导致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认定也可能存在同样的风险,因此,需要企业运行两个年度来判断是否已具备这样的意愿或能力对某些投资持有至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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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00: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楼上说的有些片面,出售持有到期投资并不都是依照企业的意愿而转移的,如果被投资企业由于不可抗力等因素使企业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债券的偿还能力受到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投资企业不得已而出售则不能说明企业没有意愿或没有能力持有,因此,我个人认为上述说法应该理解为单项资产或一类资产(即持有的同一个对象的所有债券),例如一个公司的持有到期投资中既包括国债,同时还包括A公司发行的两期公司债(一个5年期,一个7年期),当A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如果投资者出售部分A公司债券,则需要将其持有的所有剩余债券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国债部分仍然以持有到期投资计量,而不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知道我这样理解是否有人支持,欢迎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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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7 14:42:23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出持有到期可以
转入应该不能。
CFA规则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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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8 22:11:52 | 显示全部楼层
张志凤的解释:

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例如,某企业在2010年将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出售了一部分,且重分类或出售部分的金额相对于该企业没有重分类或出售之前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总额比例较大,那么该企业应当将剩余的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而且在2011年和2012年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能将任何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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