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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投行小鱼

请教国有股转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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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02: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高手解决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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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1: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股转持里面表示了“国有股东是指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的国有股东”,所以还是要经过国资委确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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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1: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eepmoving 的帖子

请问你所说的两个标准的法规根据是什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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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6:0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keepmoving 的帖子

同意,目前基本都是按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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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6:5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投行小鱼 的帖子

据我的了解,你这种情况是不需要国有股转持的。一般来说,对国有股的认定是参照80号文件,对着80号文件去判断自己是不是属于需要划转的国有股,然后找有权部门出示确认文件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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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7:0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iuyfp 的帖子

据我对相关规定的理解,该有限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要履行转持义务。由A省国资委出具确认文件,划吧。

1.第一大出资人为纯国资;
2.合伙企业中国有成分超过50%;
需要被确认为国资,履行转持义务(界定参照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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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7 17: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1、是否需要进行国有股转持,前提条件是确认国有股东身份,即国有股权确权。

2、国有股东身份确认,是根据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厅产权[2008]80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依据相关规定,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标注国有股东标识:(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者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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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1: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80号文,楼主所述案例不够成国有股,不需要转持社保基金。但是80号文,是针对已上市公司标识SS股的,不知道认定标准是不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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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3: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不需要,不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中提到的4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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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0 15: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需要转。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等。
所谓控股,《公司法》对控股股东做出了明确的定义——第217条(二)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挣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45%算是重大影响了。
当然,具体界定还是要国资委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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