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madaniu

[其它] 整体变更的本质和程序

  [复制链接]
最佳答案
3 
发表于 2011-6-16 10: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关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表述很深入,让我对两种公司的特性,有了更深的了解。关于整体变更评估的问题,我也很同意楼主的观点,因为根据会里的要求,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要以经审计的账面资产进行折股,不能评估调账,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企业的经营期限。但是,很多地方工商局却要求一定要进行评估,否则不能进行工商变更,这中间多少有点矛盾的地方,不过一般沟通沟通就能处理好,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工商局要求进行评估,只不过不进行调账就成,然后仍然依照审计的账面资产转股,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上的问题都解决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2 11: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楼主对整体变更时对职工如何安置进行研究,望赐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6-22 16: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楼主的研究致以敬意。但也有些个人看法,仅供参考。
首先声明,本人不认同某些人所称的中国新公司法是世界上最先进的公司法,是中国对世界商业智慧和商业规则的一大贡献;同时,也不认同中国公司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一无是处的看法。
现言归正传,提出个人管见:
第一:整体变更的“美丽面纱”
整体变更仅仅是个约定俗称的概念,并且不是法律概念。“整体变更”的概念似乎让人产生还有“部分变更”的情形。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和股份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两种情形,整体变更所指的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中国商业实践的约定俗称的说法,更容易理解、更好用但并非更严谨。
第二:整体变更是否产生新的主体?
楼主认为“召开变更大会(别叫创立大会了,创立意味着新的主体产生)”,本人不同意这样的观点,因为整体变更就意味着旧的“有限公司”的消亡,新的“股份公司”的产生,虽然两者在资产、负债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基于公司登记的确权效力(公司登记本身也是明晰产权,加强产权保护,减少交易成本,形成稳定预期,增强财产安全的制度安排,意义重大),以及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在法律性质完全相异,整体变更后成立的股份公司当属新的主体设立。
第三:有限公司等为何不能成为上市公司?
需要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是为了满足上市公司必须为股份公司的机械规定。为什么有限公司不能上市?合伙企业为何不能上市?非股份制企业一样可以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一家企业的发展及其发展质量与其组织形式没有关系。为何还要规定有限公司50名股东的限定?为何不让商业实践者自由选择股权结构、股东人数、公司机构设置?我同意楼主关于商人智慧高于立法者的判断。
第四:交易费用的降低主要来自于低税率和政府运作成本减少
楼主认为“这样下来,才花几个钱?公司的钱,可都是要为社会和股东创造利益而不是用来浪费的啊,呵呵。”本人对中国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需要支付太多的额外的、不必要的成本深有同感,但交易费用的降低主要来自于来自于低税率和政府运作成本减少,成本的减少不能以减少产权保护的强度为代价。设立公司中需要走形式的费用在电子化时代应该不会太多。尽管如此,我仍然认为,中国政府部门包括工商部门收费太多。
第五:整体变更中的税费问题
整体变更前后,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数额没有发生变化,仅仅是权益内部结构发生了变化。如果认为整体变更产生新主体,属于一项交易的话,那么是需要纳税的,但纳税的时点并不一定在变更时,可以延后到最终处置股权时与资本利得税合并计算征收。由于中国没有开征资本利得税,因此整体变更不纳税将可能导致税负不公平。

点评

赞成  发表于 2011-7-19 08:46

评分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10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6-22 18:4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小曹律师 的帖子

整体变更的前提是保持主体的同一性,所以在职工方面是不需要因此而有变化的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6-22 19: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alda 的帖子

    多谢这样有深度的点评!还有你的思维概念明晰,赞叹!
    对第一到三点,我受到的启发是,应该对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本质差异做更加深入的认识,人合性、资合性真的就是根本性的东西吗?看来这里还有挖掘的空间。但如果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两种公司类型之间存在可转换性,主体的同一性是逻辑思维的必然产物。 公司登记的意义我觉得还是英美法系的做法更有利于商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对第四到第五点,我完全赞同。同样我也不认为中国的公司法有多好,我想在我们的制度框架下,在我们的思维模式下,应该不可以产生伟大的公司法。
    对于整体社会成本和征税时点设计的观点,我也非常赞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2 22: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以上讨论均为高人的个人见解不能用于实际,请大家注意风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07: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gujing117 的帖子

对啊。但如果不在道理(理论)上搞清楚,实践会错漏百出。站得高,实践中的问题才看得透,在实践中把握起来才游刃有余,对吗?知道了实践中的问题,我们才有可能推动一些事情啊。来这里的都是社会精英(可以这样看吗?),难道我们只是甘心停留在把事情在不论正确还是错误的基础上做完就行了吗?我们不是还要担当一些东西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3 08:53: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曹律师 于 2011-6-23 08:54 编辑

回复 madaniu 的帖子

谢谢,但是从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不算是公司名称变更吗公司变更,是否会导致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希望给予指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6-23 09:0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小曹律师 的帖子

你说的情况确实存在。在劳动合同当事双方主体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整体变更发生公司名称变化时,我想可以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做出变更即可,至于须到劳动、社保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可在此原则下妥善做好技术层面的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6-24 10:2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最引发我深思的还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
如果只是真的存在人合性这一点区别,那么为什么其他类型的公司甚至是非法人组织不能上市呢?
在这点上我更愿意相信我们国家证券法制的不完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26 10:39 , Processed in 0.232064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