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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engsunchina

请教:如何办理划拨地变更为国家作价出资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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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5: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经营,被授权的企业,原则上需要是国有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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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8 15: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此外,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作价入股,我们操作过,用了1年多的时间才拿下批文。备注,我们是计划单列市,最终的批复是市政府下的,然后市国土局依据市政府的批复出具国土地作价入股的文件,然后委托一个国有独资公司持有该部分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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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8 15:4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回复很清晰,帮助很大。
我把各位回复总结一下,如有不对的地方大家再讨论:
1、授权经营与国有作价入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适用的对象也不同。授权经营对企业要求比较高,需要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原则上是国有独资,目前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央企。作价入股的适用范围更广一些。
2、法律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方法的通知》、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3、对于省属国企,如果采用国家作价入股,只需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人民政府的批准即可。4、操作的难点在于公关协调,因为涉及到土地部门与国资部门的利益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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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0: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的分析很有价值。
另外,我还想请问:
划拨地作价出资后,按道理土地的性质由划拨地转为了出让地,是不是土地产权证也要变更呢?由划拨地改为比如住宅地(70年),工业地(50年),商业地(40年)?

点评

此处说提及的“作价出资”是划拨土地实现有偿使用的一种方式,所以,划拨土地办理完毕作价出资相关审批后,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工作,其中土地使用权性质由“划拨”变更为“作价出资”,不是“出让”  发表于 2011-6-14 15:10
根据用地性质来,属出让地。  发表于 2011-6-14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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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1: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zxxcc111 于 2011-6-14 11:18 编辑

越讨论越清楚,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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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1: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授权经营吧,不属于出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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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2: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oshistone的赐教,也就是说土地产权证也有换证。

那么,换证后,在地上的住宅就有合法的分割产权了,对吧?

点评

客气啦,我理解是的。  发表于 2011-6-14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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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4 15:4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依据文件:
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  
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  
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企业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311号)

二、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划拨土地可以采用出让、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进行处置,以实现有偿使用。出让就是直接向政府交现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是向政府进行申请,免交现金,将本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为国家资本金;

三、对于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在审批的权限、审批程序及审批要求上是一样的,不存在说作价出资的条件比授权经营要松一些的说法。授权经营与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最大区别是能否进行土地资产的二次配置,授权经营是授权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将取得的授权经营土地再次作价投入股份公司或者租赁给股份公司使用;作价出资(或入股)直接投入股份公司。从对于两者的定义就可以看出:
(1)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化为国家对企业出资的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行为。
(2)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权益部分(一般指出让金)作价后授权给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同时转增国家资本金。被授权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资产

四、根据42号文,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范围和程序如下
    (一)适用范围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二)报批程序:
    1. 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省或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
    2. 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经核准后,企业应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定土地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
    3. 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意见,并附土地估价结果初审表;
    4. 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5. 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五、在办理完毕所有审批后,持审批文件,办理土地证的变更手续(主要是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性质及土地使用年期等的变更。

当然,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如楼上同学所说,因涉及政府利益之间的分配问题,在省国土资源厅需做大量的协调工作;不过,省属企业在地方一般还是有些话语权的,所以,操作的空间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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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5 15:36:0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上,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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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8 18: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关于这个问题请教:
现在A公司已经申请了授权经营资格,拟通过国家作价出资的方式处置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拥有的划拨土地,请问该如何处置?
是否需要将B公司的划拨土地转让给A公司后,再通过对A作价出资的方式处置,然后由A配置给B使用?还是直接在B公司的名下,然后直接对A作价出资,同时增加国家对A的资本金和A对B的资本金,土地继续在B公司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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