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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vonne

关于委托持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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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0: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公司于2003年4月成立,注册资本300万元,第一期出资150万元,由三位自然人股东于2003年3月缴纳。2004年10月,原三位股东将所持股份的85%转让给公司管理层16位自然人,股权转让价以300万元注册资本为出价依据,所得款项中150万元用于缴纳第二期出资,其余归转让方。但双方签署的协议中约定,公司并不即时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而由原三位股东代持新进股东股份,会计出具了《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收到管理层16位自然人的150万元出资及委托持股事项。2006年4月,以上委托持股关系解除。

现该公司申请IPO,请教各位前辈,以上委托持股问题是否构成障碍?
发表于 2008-6-30 11: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实披露,请律师发表意见,保荐人也发表意见,只要实际控制人没发生变更,严格意义上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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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3:0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股东缴足了吗?

好像少缴了注册资本,转让85%的时候为什么以300万作为依据,只出了150万的资呀,到底收到多少转让款呢,好复杂呀,希望高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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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3:3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讲得不是很清楚
转让后的实收资本是多少?股权比例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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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6-30 14:4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的股东是没有缴足出资,第二期出资150万元是以转换款缴足的。转让款缴纳了第二期出资后的余额作为溢价归出让方了。转让完成后实收资本为300万元。

我对此作法也有疑义,但会计师出了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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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6:55: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意思是不是:注册资本为300万,第一期出了150万,后转了85%作价255万,其中150万作为第二期出资?

我觉得没有问题,有几点可以说明:
1、这种代持关系是真实自愿的,有相关文件证明
2、06年这种代持关系已经解除
3、第二期出资到位后,出资是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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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8:1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觉得应从三个方面去分析

一是发行人层面的出资是否到位问题。公司是于2003年4月成立的,注册资本300万元,而首期公司只收到150万元,分期出资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验资报告是如何出具的? 其次,剩余的150万元于2004年补足了,到目前为止已满3年,应符合目前证监会的监管政策。

二是委托持股问题。确如6 楼所说,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委托关系是确实存在的,不存在潜在纠纷,后予以规范将委托关系解除,应不构成障碍。

三是实际控制人界定问题。如界定管理层共同控制,则必须严格对照证监会1号监管意见的要求,完全满足方可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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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09:5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最终股份比例应该如下:
1、最初三位自然人股东实质没有出钱,获得15%的股份。
2、16位管理层出资300万元,获得85%的股份。
3、公司最终的注册资本就是300万元,也实际到位!

充分披露,应该没有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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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10:10: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疑问是???

2004年10月,原三位股东将所持股份的85%转让给公司管理层16位自然人,股权转让价以300万元注册资本为出价依据,
转让股份时,只出资150万,为什么以300万作为作价依据。而且是只转让其中的85%。
后来增资150万,确是1:1增资。
我认为应该以150万作为作价依据,

原三位股东与公司管理层是什么关系,股东是否包括在管理层16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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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 11:3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三位股东仅是出资,不在公司任职。

该公司2006年解除原三位股东与管理层16位自然人的代持关系后,16位自然人的股份也不全是转由其本人所有,而且有部分转让给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等)代持,2007年又将亲属所持股份转回给本人。

2008年又转让了5%公司股权给总经理,按2007年末的净资产额作价转让。随后,又将公司25%的股权转让以给一家由公司所有自然人股东出资成立的投资公司,此次转让作价依为公司注册资本额。转让完成后,投资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我的疑问是:2008年的两次转让的作价是否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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