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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ah5252520887

请教关于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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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2: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给员工都交上,如不可能的话,一般从三个层面提出解决方案:
一是以给员工提供住房的形式代替公积金的功能;同时由员工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的声明;
二是由地方社保部门出具公积金缴纳的合法合规证明;
三是由股东对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出具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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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6: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和各位楼上的都不一样,主要是看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对相关五险一金缴纳的强制性规定,那些必须交的,那些可以不交,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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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 16: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看法和各位楼上的都不一样,主要是看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对相关五险一金缴纳的强制性规定,那些必须交的,那些可以不交,每个地方都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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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2 15:01:42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相对于以前来说对于社会责任方面言多了,可能马上要全员缴纳住房公积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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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2 23: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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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0: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当地的政策,如果政策要交,一定要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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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1: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醉夜无眠 于 2011-6-7 11:17 编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是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必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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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1:4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因此:
1.以给员工提供住房的形式代替公积金的功能,同时由员工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的声明。这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吗?明显的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充分体现了中介机构低下的法律意识水准。
2.是由地方社保部门出具公积金缴纳的合法合规证明。如果没有缴齐,岂不是拉着行政机关作假,出事的现在还没有哈?但无形中对社会诚信的伤害巨大无比!
3.由股东对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出具相关承诺。违反条例不光是个钱的问题吧?
这个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在哪里啊?就事论事的招好歹也行啊!

点评

哈哈,这么弄大家都没得玩啦,证监会也是形势比法强啊。  发表于 2011-6-7 2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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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7 11:59:54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前需全员缴纳;对以前未予缴纳的解释下原因,由当地公积金中心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并由大股东兜底承诺。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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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4 22: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madaniu 发表于 2011-6-7 11:42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

可是还是没有找到解决之道啊。实践中,甚至有些员工都不愿意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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