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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封建地主

关于国有母公司与子公司间,互转第三方股份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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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0:4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税总是没有明确,但地方税务已经有明确要交税的了。比如河北、青岛、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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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0: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无偿划转的金额不是以“经审计的股东权益金额为依据确定”嘛,那么对有盈利的企业来说,未分配利润的增值会使得所有者权益变大,如果先分配了,所有者权益不就变小了嘛,那么与初始投资的成本差额也就小了。实现税赋的降低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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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0: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但C的控股大股东是上市公司。我觉得作为公众公司的资产就不能用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来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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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0:5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inantree 于 2011-5-8 20:57 编辑

回复 caoqianli_2001 的帖子

我理解,所谓公众公司的资产是上市公司在C公司持有的那部分股权,无偿划拨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在C公司持有的另一部分股权,井水不犯河水呀。而且从B上浮一层到A,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也不会受损。唯一有关的就是优先购买权。万一碰上刺头的人,非得主张优先购买权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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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8 22: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aoqianli_2001 的帖子

可问题的关键是这样子的呀,国税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无偿划转要缴纳所得税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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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09: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3、河北省地税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第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无偿划拨资产(固定资产、股权、债权等),划出方按划出资产的净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

这里面有2个问题:
一是划出方按资产净值确认为销售收入,划入方可按收到资产的净值确认其计税基础。那么划入方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呢?按捐赠方式处理?如果是按捐赠,那划出方就不应将划转行为确认为销售收入。
二是净值的概念。是审计后的净值还是评估值?字面上理解似乎是经审计的净值。如果是经审计的,那销售收入和成本之间应该没什么差别,那也就不用征收所得税了。

搞了半天,无偿划转还是不用缴纳所得税?无论是对划出方还是对划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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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11:3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我也理解净值应该就是账面值,划出方应该就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

但是划入方可能存在税负。母公司划给子公司可以理解为控股股东捐赠进公积,子公司划给母公司应该就算营业外收入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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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4: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划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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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7 14: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划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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