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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emory123

出资不实是否可以将不实部分进行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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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3 14:2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ukeyan 的帖子

公司法没有这个规定的吧
是在首发管理办法里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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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1:38:5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angnao 的帖子

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是有减资的案例的。例如“瑞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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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23 11:4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iwiva 的帖子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3]第12 号),股东没有能力补足出资的,公司可以申请减少注册资本。因此,在法律上,减少注册资来处理这个瑕疵应该是合法的。过往的案例中,也有上市主体的控股股东和上市主体的子公司以这种方式来解决出资不实问题,不过没有找到上市主体以减资来解决的案例。如果不考虑基金愿不愿意进的问题,证监会是否接受这样的做法?

第一个是上市前的注册资本里面无形资产不超过30%,创业板可以高,中小板和主板不能够超过”这个是出自哪里?这个不超过30%是绝对的,还是跟摊销相关联的?例如已经摊销了大部分了,是否还适用这个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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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30 15: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emory123 的帖子

之前我们的尺度是上市前无形资产不超过25%,这个是我们的保代顾问的经验介绍。我们找了几个企业,基本都符合这个经验,个别的有30%以上,所以我说30%以下。
无形资产或者任何难以准确评估的东西一旦进入注册资本都是证监会最关注的点,尤其是高估不仅仅是出资不实问题,而且有非法避税的嫌疑,应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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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1: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memory123 的帖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3第12号
                颁布时间:2003-1-27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办理变更登记问题的请示》(渝工商文[2002]5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公司成立后,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登记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仍不能出资的;或公司因经营的需要,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等比例减少出资,或公司部分股东减少其出资的,公司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登记机关应予以办理变更登记,但申请变更登记程序及变更后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数额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这个是答复全文,与您的回复似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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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5: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ukeyan 的帖子

我如果没有记错,这个20%应该93年公司法的内容,现行公司法指要求货币出资不低于30%。
但这里有个问题,法律虽然规定可能宽松一些,但是经营者不能试图把审查机关和投资者当傻子。一个专利,占60%多,即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说出去谁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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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5: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我个人的看法有两点。第一,是合法性问题,第二,是可行性问题。
对于无形资产高估问题,从程序内,减资当然合法,但是这样干,肯定影响投资者信心,因为这种行为首先表现为经营者本身就缺乏信息或者诚意。
前面我也是这个意思,合法是一方面,合乎情理也是一方面。你一个专利技术,占66.7%的注册资本,是个正常人一看都觉着有问题,明摆着骗钱嘛~可口可乐的配方,怕是也占不到66.7%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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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6 15:34:23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我个人看,这完全属于自己给自己埋的大雷,老老实实补足,运行三年,消除投资人、审查机关的疑虑是正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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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08: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lukeyan 的帖子

公司法没有这样的规定,注意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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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09: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减资总归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置换会更好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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