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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zrael_ku

有关一年内非同一控制重组先收60%再收40%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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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6: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若收购前面的60%和后面的40%股权不是一揽子交易,是独立交易的,则收购60%控股权后,已经是控制了,应该从该购买日起算。
若是一揽子交易,则应当从收购后面的40%股权完成之日起算。
另外,关于具体从那天起算,好像保代培训里面也没有讲清楚,是购买日,还是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这个也需要去沟通吧,有时候万一跨期了,就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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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7:54:09 | 显示全部楼层
memory123 发表于 2011-5-23 15:16
先收60%,并不是一收完就能构成“控制”,在会计上,控制是有明确的定义的,要在一年以上。

因此,如果两 ...

认同这个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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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19:57:35 | 显示全部楼层
zsyrogers 发表于 2011-5-23 16:23
个人认为,若收购前面的60%和后面的40%股权不是一揽子交易,是独立交易的,则收购60%控股权后,已经是控制了 ...

如何判别是否是一揽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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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20: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大家有点离题了,收购股权达到控制,按资产、收入等全额计算,收购60%和收购100%不影响比例的计算,该是哪个范围就按哪条来运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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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解!支持  发表于 2011-5-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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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20: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ywelch 的帖子

比如双方事先约定,先收购60%的股权,再收购40%的股权,最终的目的是收购100%的股权,若收购了前面的60%,则必须收购后面的40%,中间只是过渡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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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22:13:01 | 显示全部楼层
zsyrogers 发表于 2011-5-23 20:24
回复 ywelch 的帖子

比如双方事先约定,先收购60%的股权,再收购40%的股权,最终的目的是收购100%的股权, ...

1、这种约定其实没太大意义,收购60%取得控股权,在计算比例的时候应该是按照100%来算的;
2、如果真的想规避,这种所谓的约定是很难被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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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3 22:4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很容易被规避。而且这样可以避免产生大量的商誉。招商银行收购永隆银行用的就是分步这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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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0: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这个问题引申一下,如果一次只收购被重组方40%或者20%股权,不达成控股,应该是何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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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0:23:39 | 显示全部楼层
借这个问题引申一下,如果一次只收购被重组方40%或者20%股权,不达成控股,应该是何种处理方式:
1、不合并报表,因此不按照非同一控制下的要求计算相关指标,并运行;
2、即使不合并报表,也要计算相关指标,只不过在计算被重组方资产、收入、利润占重组方比例的时候,乘以收购的股权比例;
3、即使不合并报表,也要计算相关指标,而且在计算被重组方资产、收入、利润占重组方比例的时候,要按被重组方的1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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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4 11: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四、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会计年度与重组前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按照扣除该等交易后的口径计算。
   五、发行人提交首发申请文件前一个会计年度或一期内发生多次重组行为的,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应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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