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anhaiyouyucsy 于 2011-6-1 10:19 编辑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2002年2月3日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二、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2002年2月3日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五、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如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前述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即重新上发审会) 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