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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skykee

[模拟出题] 发审委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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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0: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anhaiyouyucsy 于 2011-6-1 10:19 编辑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 (2002年2月3日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二、拟发行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之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对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作出修改或进行补充披露,主承销商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对重大事项发表专业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述补充材料和说明后,将按审核程序决定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关于加强对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的通知(2002年2月3日 证监发行字〔2002〕15号)
 五、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拟发行公司发生重大事项的,应于该事项发生后第一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说明,主承销商和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应出具专业意见。
  如发生重大事项导致拟发行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前述第二条第二款执行。
(即重新上发审会)
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点评

学习了 原来上市前都可以开发审会  发表于 2011-7-20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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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1: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nanhaiyouyucsy 的帖子

我知道有这个文,可是我理解该文约束的是对会后至挂牌前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临时突发性重大事项),而不是与申请材料发生了重大不一致。

当然了,很多时候不可认真。
而且,有这么一个会后事项发审会,给多少利益群体躲过法律追究提供了出口啊,证监会也不至于得罪谁而下不来台。
你好我好大家好,和谐社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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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00:0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那个超过一个月的案例不矛盾的,法规上说被暂缓后若再要申请的,要1个月内提出申请,只要在这1个月内提出申请即可,至于提出申请到过会日要多久,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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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6 00:14: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这个会后事项发审会可以一直延续到挂牌前?若在这之前发生重大事项,原则上都可提请上会后事项发审会?

那么,是否可以这样划分几个时间段:

发审会——刊登招股说明书/意向书——核准发行行政许可——挂牌,在这中间的三段期间,每段或任意一段若发生重大事项,原则上都可提请上会后事项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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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这样理解,但时间段是:发审会—核准发行—刊登招股意向书(招股书)—挂牌上市。  发表于 2011-6-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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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9 13: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sofine 的帖子

一般敲钟前都可以会后事项发审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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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7:39: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hangnao 于 2011-7-20 17:39 编辑


证监会怎么想出来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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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0 18: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ogrun 于 2011-7-20 18:07 编辑

回复 skykee 的帖子

(不定项选择)以下关于发审委说法正确的有:
A、主板发审委委员25名,其中专职的5名,非专职的25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35名,其中专职的5名,非专职的30名;——主板非专职为20名
B、发审委委员连续2次不出席发审会的,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2次以上,非连续2次
C、发审委员配偶的弟弟担任保荐人独立董事,该委员应当提出回避;——发审委针对的亲属中未包括配偶的兄弟姐妹(这点需要格外注意啊)
D、发行人在收到暂缓表决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可以向发行部提出申请;——个人感觉,正确
E、发行人在证监会核准后发生了与申请材料不一致的重大事项,证监会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会议。——应该是过会至挂牌期间


点评

I 服了U,核准后至挂牌不在“过会至挂牌”期间内?  发表于 2011-7-2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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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3 16: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E的表述,“可以”二字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应该就是对的,不一定要与原文字句不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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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4 15: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弱问一下,A为啥不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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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8 11: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选项E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在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发行人发生了与所报送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不一致的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提请发审委召开会后事项发审委会议,对该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重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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