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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jiadianzi

股东用前单位的职务作品对新公司出资,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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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5 11: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减资是合法的路径,至于置换方式有些地方的工商局不同意比如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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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1:33:49 | 显示全部楼层
跟前公司商量的通的话,觉得可以去做公证认定为非职务发明。没有利用公司资源,不是公司交付的工作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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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2:3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涉及到两个问题:
一个是权属,第二个是否和原公司涉及侵权的问题。
需要出具法律证明来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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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22: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该成果对拟上市主体的重要程度,如果不是关键技术,则用现金出资替换是比较好的选择;如果是关键技术或核心技术,则要尽快确权,避免或及时处理该技术的权属纠纷或潜在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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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0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而言,如果该技术有职务发明的嫌疑,是很难解释成个人拥有专利权的。目前的一个项目也存在这样的问题,针对楼主说的情况,我觉得出资置换是最为稳妥的。如果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愿意拿现金填补,只能让其此前任职的单位出具非职务发明的文件,但此种文件一般很难拿到,需想办法,同时,尽快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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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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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0:2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专利法》,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可以让原公司和股东补充签订专利权属的协议(可以公正就公证),约定权属贵原公司公司;
2、原公司出具放弃所有权的确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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