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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tianqing010

整体变更改制时,折股比例是否有高于65%的不成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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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8 15:25: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求助:请问您还知道低于65%的其他成功案例吗? 国有控股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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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0:3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rooks1986 于 2011-10-9 10:36 编辑

辉隆股份(002556)
2008年10月5日,辉隆有限召开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决定以经天健所审[2008]NZ字第040120号《审计报告》确认的辉隆有限截止2008年6月30日的净资产122,843,688.12元,扣减向老股东的2008年度中期现金分红24,000,000.00元后的剩余净资产98,843,688.12元为基准,按1:0.6071的折股比例折合为60,000,000股,辉隆有限原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公司股份。2008年11月5日,省供销总公司、李永东等180名自然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
实际控制人——省供销社 省供销社成立于1952年9月,原名安徽省合作总社,于1954年9月更名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于1983年更名为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省供销社作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通过省供销总公司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职责。

滨化股份(002556)
发行人系由山东滨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截至2007 年4 月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55,865.91 万元为基础,按照1:0.5907 的比例折合股本33,000 万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出资金额超过认缴的注册资本金额人民币22,865.91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发起人包括滨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复星化工医药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玺萌资产控股有限公司等4 家法人及张忠正等169 位自然人。

合康变频(300048)
2009 年6 月5 日,合康有限原11 家股东上海上丰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明珠星投资有限公司、刘锦成、北京君慧创业投资中心、张燕南、北京绵世方达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联想控股有限公司、杜心林、张涛、成都新锦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秋泉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议》,约定以截至2009 年4 月30 日经中瑞岳华审计后净资产176,510,790.74 元,按照1:0.5099的比例折合成9,000万股的股份公司股本,发起设立北京合康亿盛变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想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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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9 12:3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rooks1986 的帖子

谢谢版主 万谢。
但是辉隆的那个省供销社跟国资的性质还是不一样的,感觉更像集体性质,不够典型。
滨化和合康变频国有的股份太低了,最高才10%,离控股有差距啊。
我急需那种国有控股的,持股比例大于50%,在股改时以低于65%比例折股,然后成功上市的那种典型案例。
版主还知道其他的吗?
跪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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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6: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larazlz 的帖子

浙江万马电缆的国有股权占79%,折股比例为61%。

点评

万马电缆是民营企业,哪里来的国有控股?  发表于 2011-11-16 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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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azlz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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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7: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很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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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7:1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深交所网站的问题版块,有对这个问题的官方解答:对于国有股权,虽然《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废止,但是在新的规定出台之前,仍应当适用6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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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一个符合楼主要求的国有控股的成功案例,东吴证券,9月过会的:
“2009 年12 月8 日,东吴有限召开200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宜: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由现有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以东吴有限截
至2009 年9 月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402,078,447.21 元按照1:0.4409 的比例
折为股份公司股本1,500,000,0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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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0: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万马电缆的招股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披露,万马电缆的控股股东为电气电缆集团(持股比例为79.84%),电气电缆集团的控股股东系万马集团(持股比例为90%),但万马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德生,请问为何会得出万马电缆是国有控股79%的企业这样的结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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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1:5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tianqing010 的帖子

楼主,你好,针对你提出的问题,我想提一下我的理解,如有不对之处,请指出。

“国有资产严禁低估作价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净资产折为国有股的股本。如不全部折股,则折股方案须与募股方案和预计发行价格一并考虑,但折股比率(国有股股本/发行前国有净资产)不得低于65%。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本(净资产)转化负债。”

此处的折股比率应该是指,如果在改制时,没有将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全部折股为股本,而是将其中部分净资产进行折股,该比例不得低于65%,根据该条,净资产未全部折股的差额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而折股比例是指在净资产全部折股的情况下,公司进行整体变更,折股后的股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所以可能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对于前一种折股,由于没有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会影响到连续计算经营业绩。

不知道这样的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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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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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8: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1.没有65%的限制了
2.低于有限注册资本的还没见过,具体应该履行什么程序不好说。
3.整体这股后的注册资本可以大于或等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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