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费用的处理方法
1.股份有限公司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发生的各类费用中,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仅限于与IPO中新发行的股份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了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满足法定的信息披露和审核要求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和法定信息披露费用,以及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而言,可以直接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 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包括:
(1)在制作和报送招股说明书和其他发行申请文件的阶段发生的中介机构 专业服务费,包括保荐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2)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发行阶段发生的与新发行股份直 接相关的费用,包括招股说明书印刷费、承销费、上网发行费、IPO募集资金的 验资费、新发行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初始登记费等。
不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必须发生的法定性质的费 用,以及与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无直接关联的费用支出,例如广告费、路演及财 经公关费、上市酒会费等其他费用,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详见:财 会[2010]25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10年年报工作的 通知》正确对因发行权益性证券而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包 括作为企业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交易费用,应 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发行权益性证券过程中发生的广告费、路演费、上市酒会费等费 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交易所申 请上市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与本次IPO中新募集的资金已无直接关联,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能从发行溢价中扣减。
2.企业在为IPO之目的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自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包括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验资费 等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费,凡是从专业服务合同(业务约定书)条款中可单独辨认 并仅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或变更相关的(例如在业务约定书中单独约定变更基 准日审计费、评估费的金额),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在IPO申请尚未获得证监会核准前已发生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于IPO发 行时从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中扣减的发行费用,可以视IPO进程的 进展情况,暂在“其他流动资产”或者“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挂账,但项目组应 当关注该等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情况。如果根据市场宏观形势、发行人自身业绩状 况、监管机构的调控政策等因素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无法实 现IPO,或者公司已经放弃或推迟IPO计划,或者IPO申请未能获得发审委通过 或已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将挂账的发行费用立即转入当期损 益处理。
4.在IPO的申请和审核过程中,经常发生需要补审、补报材料的情况,而 在补审和补报材料后,原先报送的较早年度的材料和数据可能不再出现在最终对 外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和备查文件中。如果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当将原先为了制作 现已不纳入申报期的较早年度的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而发生的中介机构专业服 务费转入损益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