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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enhutoon

[必考知识点] 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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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22: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1、选择BCE  根据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判断
2、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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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00:29: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enhutoon 的帖子

1、BE;但是对于A的处理比较疑惑,是否有高手给出具体的依据?

2、个人感觉是错误的。不然如果解决量变到质变的问题?

期待达人给出有理有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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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3:46:03 | 显示全部楼层
A、        上市公司甲,将应收债权转移给关联方,其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超过债权账面价值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第二期,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A没有交代清楚,关联方是否是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控制的重要关联方,无法选。
B、        甲公司拥有乙公司50.8%的股份,乙公司拥有丙公司100%的股份,则甲公司和丙公司是控制和被控制关联关系。是
C、在甲公司担任董事的自然人张某同时在乙公司担任董事,则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不是
关键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担任关键管理人员在会计准则中没说,所以不是;但是符合《上市规则》
D、        在甲公司担任监事的自然人张某同时在乙公司担任总经理,则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同上解释,不是
E、        自然人张某持有甲公司8%的股份,同时张某之子持有乙公司60%的股份,则甲公司和乙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会计准则:某一企业与受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例如:本题如果张某是主要投资者,那么甲与乙便是关联,但是会计准则没有定义主要投资的持股比例,无法确定。
此题在《上市规则》中是关联关系
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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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C 个人觉得说的都对  发表于 2011-8-7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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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ayer + 5 + 10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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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6:4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slayer 于 2011-8-7 17:13 编辑

BCE
A不对   注意这里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强调母公司控制,一般关联方不能选    其次不能判定就是利益输送应收账款1000 减值300  账面价值700  关联方花了800买这个能叫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当然不能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第二期,问题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B 对  
C对  根据准则,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高管、独立董事不包括监事。2011年CPA会计教材268页也有对这个事项的说明     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D不对
E对  本题如果张某是主要投资者,那么甲与乙便是关联,但是会计准则没有定义主要投资的持股比例。此题在《上市规则》中是关联关系  ,考试的时候我就按上市规则中的百分之五认定假设会计准则中也是这个意思,嘿嘿  但是根据会计准则的立法原意 好像20%以上才行

另外我的一个疑问 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是关联方么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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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控制的企业是关联方么:创业板是,主板不是  发表于 2013-9-7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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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7: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掉牙佬 的帖子

我支持BE
这是2010版和2008版关于关联交易的主要变化点:
新增:(四)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例如,同一个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某人既是一家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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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09:5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掉牙佬 的帖子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37章第二节,二、关联方关系界定的例外情况,最后一点
“(四)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例如,同一个投资者的两家联营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仅拥有同一位关键管理人员的两家企业之间不构成关联方,某人既是一家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同时又能对另一家企业实施重大影响,在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情况下,这两家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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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17: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楼上的各位同学,从此题的讨论中受益非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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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0 21: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判断:错误,可以合并披露,但不能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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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发表于 2013-9-4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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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09:30: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规则否定的是"双监事",如为上市公司监事,兼任另一公司总经理,则该公司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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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4: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fucker 于 2011-8-12 04:08 编辑

第一题:A
B:不一定对,因为不能仅仅以持股比例判断是否形成控制,也可能存在其他协议约定。
E:错,因为根据会计准则及CPA教材,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故本题8%不足以判断为主要投资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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