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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yrisk

关于锁定期36个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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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6 17: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小板是刊登招股书前12个月,不是报材料前12个月,因此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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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23:57: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但是现在除了创业板上市规则可以查到明确说申报前6个月入股锁定描述外,新版的中小板上市规则已经找不到说招股书刊登前12个月锁定36个月的描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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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0:59:21 | 显示全部楼层
之前报材料也遇到同类问题,好像打个擦边球吧,发现要求改正的再修改下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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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13:4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投石问路 的帖子

这个确实比较乱,在2006年5月修订版的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中都曾明确规定“发行人在刊登招股说明书之前十二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但是,到了2008年9月的深交所上市规则、上交所上市规则修订版中都将上述条款删掉了。因此,只剩下2009年创业板上市规则中那条明确规定。

然而,我们的证监会却在2009年第一期保代培训中表示:发行前一年增资的股份锁三年,没区分是中小板还是主板,用的是“发行前”字样;同时,证监会又在2010年第四期保代培训中表示:刑登招股说明书前1年入股的,锁定36个月(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计算),当时说的是主板。


因此,造成了一些混乱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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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8 22: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有的拟上市公司在锁定起始点计算时,有的以上市之日起36个月计算,没有严格按工商登记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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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0: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锁定期是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除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锁定期为12个月”。关于锁定期36个月的规定主要针对中小板和创业板突击入股情况,主板上市没有该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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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6 14: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发行人在IPO前十二个月内(以刊登招股说明书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或者应当锁定三年的股东出让股份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或者受让股份的受让方,在发行人向交易所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应当承诺:自持有新增股份或者受让股份之日起(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基准日)的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此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还规定,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外,还需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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