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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athleenzhang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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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16:2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7楼的观点,答案是B,E
A项,在2001年独立董事指导意见里的确只出现了岳父母而没有公婆,但是近两年关于社会关系的定义中已经明确了包含配偶的父母,所以这一点应该与时俱进用最新的解释来看,即公公也属于社会关系;
B项,从出题的角度,题目只说0.88%而没说是否是前十名大股东,显然是冲着1%的比例来出题的,所以直系亲属持股不到1%,当然可以做独董。就算像楼上某些人所说的,0.88%也有可能做前十大股东,那么保代在实际工作中也是需要独立判断的,请大家自行判断下在实务中这种情况是否常见,是否符合常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以B正确;
C项、D项争议少,前面也有分析,不再多说;
E项,指导意见里明确说明了为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服务的人员不可以做独董,对提供服务的人员的亲属并没有限制,所以E项显然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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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16: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1# xiaojuan.w 的帖子

支持你的说法。
一般说配偶的父母比较合适。说岳父母的话有点男权了,说明男人在外面管事的多,当时可能没考虑女人也可以管事。玩笑话了,别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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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17: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A的关键在于某甲的公公是否是上市公司A的分公司的员工,业务顾问感觉像审计评估咨询公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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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6 18:14:43 | 显示全部楼层
正确答案是BE,支持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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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21: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三顺 的帖子

支持你
A和E的道理是一样的,甲本人并没有直接参与法律、财务、咨询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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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1: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唠叨一句。说大家没有参加过保代考试来否定B答案的理由不够严谨。

但是,我也是否定B答案的。理由是:只要自然人持股了,我们就要从两个方面考察其是否满足独董任职资格。其一,考察其是否达到自然人持股1%的比例;其二,考察其是否为公司的前十大股东。

设个情景:我们在现场做项目,企业老板问我们,我们公司的甲,持有公司0.88%的股份,请问项目组的专家,我能够聘请甲做公司的独立董事么?

        相信在座各位的思维应当是,1、股份0.88%没有达到1%,这一点上不能否定其可以担任独董的可能性。但是不知道他在公司股东中持股比例是否占前十位,如果不占前十应该可以做独董,否则不行。

    既然如此,我们项目组该怎么回答呢?直接回答:“可以做独董”么?相信诸位不会这样回答的。那样回答会让老板觉得我们不专业不严谨。

    所以,从本题来说,题目是请大家肯定地回答哪些人一定能够做独董,请注意,是要大家回答一定能够的,故而,只要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则不能选。

    本题答案不能选B

[ 本帖最后由 jeffreygamil 于 2008-10-7 11: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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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1: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A答案。学法律的人,都强调一点,关于完全列举和有限列举的区别。
xiaojuan.w回答的:
A项,在2001年独立董事指导意见里的确只出现了岳父母而没有公婆,但是近两年关于社会关系的定义中已经明确了包含配偶的父母,所以这一点应该与时俱进用最新的解释来看,即公公也属于社会关系。
答案虽对,但是解释方法不对。并非与时俱进的问题,法律列举的是岳父母,应该根据法律解释理论处理。岳父母与公公婆婆是一个层面上的社会关系,只不过男的称呼其爱人的父母为岳父岳母,女的称呼其爱人的父母为公公婆婆。因此,主要社会关系必然包涵公公婆婆。
  故而,A不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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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6: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知道考点即可,A中的公公是应该视同岳父母限制。B中的考点是小于1%,但没有考虑是否是前十名中的自然人,(感谢出题者,知道考点即可)
   另外,如果上市公司是证券公司的,E不可选。见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规定: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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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8: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cathleenzhang 于 2008-10-1 12:34 发表
以下情况中某甲可担任上市公司A独立董事的有:()
A 某甲的公公受上市公司A的分公司聘请担任其业务顾问;
B 某甲之子持有A0.88%的股份;
C 某甲的女儿担任财务部出纳的公司B是A的第五大股东;
D 某甲之子曾位列 ...


A 可以;本来冒似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任职的人(公公)的主要社会关系(某甲)是不行的,但考虑到是业务顾问,好象不能算任职吧,就选可以了
B 可以;直系亲属持股未到1%,也没有说是前10大自然人股东之一
C不可以,第五大股东中任职的人是女儿,而某甲是其直系亲属
D 不可以,直系亲属最近1年内是前10大自然人股东
E 可以,服务机构只针对本人,选择中是女儿

答案:A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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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8:04: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象就A的讨论,我和大家有点不一样,关于社会关系认定上,我认同大家的,应该算主要社会关系的;但我主要从业务顾问角度看的,业务顾问能否算是任职,我觉得值得商榷。但如果本人直接担任业务顾问并获得利益的话,应该是不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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