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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rad1000

测试下各位能否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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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22: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题目出的不错,有这么几个考点:1、出资方式   2、首期出资比例  3、股份公司无货币资金出资比例限制   4、股份公司首期出资无保底500万  。
理论上似乎可以,现实中不可行。这个得和工商沟通。考这样的题目估计也太BT了。

[ 本帖最后由 gsmerzhao 于 2008-10-6 22: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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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6 23: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11#回答有误,股份公司同样有货币资金出资比例限制问题。
本题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20%,注册资本大于最低限额500万,有价证券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可以出资。因此本题能够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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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0: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刚刚研究了类似问题,我来试试

gsmerzhao同学对于货币出资比例答错,而pioneer_cy的意见我则全部支持,理由分述如下:
1、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83条,股份公司出资方式适用有限公司规定,股权可以出资但是需要评估作价(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限制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与知识产权等可以货币估价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是列举加定义式概念,股权毫无疑问可以用货币估价。另外说一句,实践中我做的项目有股权出资的企业。)
)。货币资金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30%。

2、首次出资比例:股份公司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20%即可,无货币资金比例要求。
货币资金出资比例:货币出资,首先明确货币的概念。货币指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会计概念)。

3、股份公司首期出资不需要达到最低注册资本500万的要求,只要达到申报注册资本20%即可。

   综合而言,本题注册资本2000万元,没有问题。首期出资额总计450万元大于注册资本的20%(400万),也没有问题。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有限还是股份公司,分期出资的,对于货币资金的出资比例是否满足不低于30%,均是看整体,不是看每一期情况。

   因此,本题满足公司设立的条件。

[ 本帖最后由 jeffreygamil 于 2008-10-7 10:2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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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1:44: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jeffreygamil 于 2008-10-7 10:25 发表
gsmerzhao同学对于货币出资比例答错,而pioneer_cy的意见我则全部支持,理由分述如下:
1、出资方式:根据公司法83条,股份公司出资方式适用有限公司规定,股权可以出资但是需要评估作价(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限 ...


完全同意楼上的,但唯一的一个问题想讨论下.就是您说的货币出资看整体而不是每一期,固然从法规角度我也完全同意您的观点.但从立法本意的一种说法来看,规定货币出资最低比例是为了来保障公司设立后的正常经营,从这个角度看是不是可能也需要看每一期呢?

假设,如果首次出资的完全没有货币,而且公司将在两年末最后一次才用货币出资并符合规定,这两年中公司的正常运营还是有点问题的.请不要说可以借款等等....那是另外一个话题了

总体而言,完全同意你的分析.就是最后一点,我个人另外想了想,未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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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5: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股权出资的限制

按《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之规定,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在被投资公司设立时,不得以股权作为首期出资。
被投资公司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在设立时,投资人不能以股权作为出资。
出资方式我觉得还是有问题,另外,实践中货币出资肯定不是看整体而是每一期都必须符合这一规定,否则工商局应该不会同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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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6: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货币出资是从整体看的,没有要求第一期就达到,题干中的有价证券不属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禁止出资的范围,可以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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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16: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本例中为2000万,满足;
2.首次出资不低于20%,本例中为22.5%,满足;
3.货币资本不低于30%,本例62.22%,满足;
4.出资方式的疑问: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可以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本例中的专有技术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本例中的有价证券属不属于可以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

个人认为:无法设立

理由:
1.知识产权是指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也就是: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著作权。专有技术属于非专利技术,不在知识产权的范围之内,因此专有技术无法出资。
2.有价证券出资不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有价证券出资的规定目前没有出来,虽然实务中,有些地方可以操作,但法律层面存在障碍。

结论:无法设立。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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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7 21:2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3# jeffreygamil 的帖子

我粗略查了南车的招股说明书,货币资金出资只占2%不到。故又研究公司法,发现83条说发起人的出资方式(注意是出资方式),适用27条。股份公司这章里并未发现有货币资金比例之说。

[ 本帖最后由 gsmerzhao 于 2008-10-7 21:3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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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8 13: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在理论上是可以的,但在实际中不行。问题主要集中在“设立”环节,特别是工商局,在公司未设立完成前,有价证券和需要更名的资产都无法实现过户。一般是先通过现金设立完成,然后再以合法的出资增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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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9 16:18:2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设立

可以设立,十分同意jeff 同志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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