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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跬步千里

关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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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21:48:13 | 显示全部楼层
BDFGIJ
J应改是对的,首先收购大股东27%股份后达到30%,并不触发要约收购,权益披露即可。5个交易日可以再继续协议收购,由于实际控制认没有变化,所以符合豁免要约的条件,因此可以向证监会报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豁免要约申请,批准后实施收购协议,从而达到协议收购二股东21股份的目的是总持股比例达到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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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0: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B D I

5%是一道槛,凡是达到5%的都必须先停止收购并履行披露义务,之后每增加5%也必须停止收购并履行信息披露。
但协议收购达到30%,不可能让收购方也采取每5%停下来公告,再收购再公告6次。这在实务中也是一次收购一次披露。
但超过30%的部分,除非得到豁免,否则,必须全面要约收购。要么向全体投资者发出部分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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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1:45: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答案BDI。

FG不选的理由:协议转让下,仅有3日的限制。只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才是5日的限制。

J不选的理由:达到30%后,再增加股份,应采用要约方式,或者申请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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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4 15:36: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交易所收购的,达到5%,应该在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书面报告,公告。在这三日内,不得再买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的,是达到或者“超过”5%,在3日内变只权益变动报告书,书面报告,公告。报告,公告前都不得再行买卖。

也就是说,如果A之前不持有任何股权,计划要“协议收购”B手中7%(超过5%)的股票,A只要在收购之日3日内,编制报告书书面报告即可,而不需要先协议收购5%,然后报告,公告,再去收购剩余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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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4 14: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BDFGI,FG说得是可以,所有虽然T+3,也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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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5 19:50:36 | 显示全部楼层
BDFGH
大家对BDF基本没分歧,我们来讨论一下GHIJ
G、若甲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X公司15%的股份,则甲某可以先买入乙某所持X公司6%股份,间隔5个交易日后,再买入丙某所持X公司6%股份的方式增持;
通过协议方式,可以一次性受让5%以上,只要履行披露报告义务即可,G正确。
H、若甲已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乙某处买入X公司4%的股份,拟再通过交易所交易方式增持X公司股份达到15%,则甲某只能按5%、3%分次(每次间隔5个交易日以上)买入X公司股份的方式增持;
3%+4%=7%,超过5%了,再从二级市场增持,每次不得超过5%,每增加5%就要停下来公告披露,因此只能先5%,再3%。H正确。
I、若甲已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乙某处买入X公司4%的股份,拟再通过交易所交易方式增持X公司股份达到15%,则甲某只能按3%、5%分次(每次间隔5个交易日以上)买入X公司股份的方式增持;
I错误,理由同上。
J、若甲拟增持X公司股份达到51%,则甲某可从乙某(实际控制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27%、(每次间隔5个交易日后)再从二股东丙某处受让21%的方式增持。
3%+27%=30%,达到30%后拟继续增持,则应发出要约。因此J错误。

[ 本帖最后由 fanjin 于 2008-11-15 19:5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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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8:32:0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看收购办法,我的选择也是BDFGH。二级市场增持没问题,现专讨论一下协议方式增持。
收购办法中: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因为协议方式比二级市场增持多了“或者超过”,我的理解是没到30%,通过协议方式是可以一次增持超过5%的,我想这样也是比较具有可操作性的。
可证监会的培训资料却提到:

[size=133%][size=60%]q协议转让方式时,披露的点为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5%、10%、15%、20%、25%……(5%的整数倍)
[size=133%][size=65%]n例如:持股7%的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受让3%,持股达到10%,须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照这样说答案却应该是BEI
这是打着证监会上市部收购办法起草组的名义的培训资料。难道我还真没领会到办法里边的精髓-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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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9: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答:BDFGI,只解释为什么错!

A、若甲拟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持有X公司15%的股份,则甲某可以按5%、5%、2%分次(每次间隔5个交易日以上)买入X公司股份的方式增持;
二级市场交易,应按增持至5%(+2%)、10%(+5%).....
C、若甲拟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方式持有X公司15%的股份,则甲某可以一次(在一个交易日内或不间断的多个交易日内)买入X公司12%股份的方式增持;
通过交易所交易达到5%时,如无报告和公告,不得继续增持。
E、若甲拟与乙某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持有X公司15%的股份,则甲某只能按2%、5%、5%分次(每次间隔5个交易日以上)从乙某买入X公司股份的方式增持;
非只能,可一次性增持。
H、若甲已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从乙某处买入X公司4%的股份,拟再通过交易所交易方式增持X公司股份达到15%,则甲某只能按5%、3%分次(每次间隔5个交易日以上)买入X公司股份的方式增持;
达至7%后,只增持3%,即持有达到10%应履行报告和公司义务,此问题无需再讨论,多看案例即可明白。
J、若甲拟增持X公司股份达到51%,则甲某可从乙某(实际控制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27%、(每次间隔5个交易日后)再从二股东丙某处受让21%的方式增持。
收购人拟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作出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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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0:4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H不对的理由

收购办法中: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很明显,收购办法中规定达到5%以后再增加或减少5%,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而不是规定上次公告后再增加或减少5%,应当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因此正确的理解是:如果通过交易所交易,公告的点为达到5%、10%、15%、20%、25%;如果通过协议交易,公告的点为超过5%、10%、15%、20%、25%.
举个例子,如果某投资者已持有7%(不管通过什么方式),通过交易所或协议交易增持3% 都需公告, 不同的是协议交易可一次增持超过3%(比如说8%),但通过交易所增持到达公告点就必须停下来。
上述理解也是证监会上市部收购办法起草组的培训资料中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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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2 17:19: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讲,我选B、D、I,但F、G也不能算错,只是相对来讲比较多余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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