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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ronline

股东增资时,增资款未完全到位,是否属于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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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22:10: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没有问题的,增资是可以分期出资的,也要保证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20%即可,其余要在2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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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7 22: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的出资款要按约定比例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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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5: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一个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
我认为
1、在公司法项下,股东仅负有向公司缴纳出资法定义务;股东向公司缴纳股本以外溢价部分款项的义务,是其缴纳出资义务的附随义务,来自于股东与公司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公司法律关系。因此,只要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认可股东以分段的形式缴纳出资,即虽然该股东以4000万元认缴1000万股,但允许该股东先缴纳3000万元,其中1000万作为出资,2000万作为资本公积金,并允许股东后续再缴纳剩余的1000万元,则在股东已经缴纳3000万元的情况下,我认为,股东在《公司法》项下所负有的股东交付出资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其与公司之间关于缴纳溢价部分款项的约定尚未履行完毕,应当如约履行。
2、股东未依法履行完毕出资缴纳义务,则其需要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其仅仅是为足额缴纳溢价部分,则其需要根据其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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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21: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若公司章程规定都是4比1,那么B出资不完全到位。可以由B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将1000万补齐,作为资本性投入,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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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0 17: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楼主的观点,现在从注册资本上来看并非出资不实的问题。实际上,股东关于注册资本的出资已经到位,公司的注册资本工商登记项也已变更。关于其余未支付的溢价款,可以视为该股东需要继续履行的义务,在他未履行完毕之前,其股东权利是应该受到相应的限制的。

关于楼主所做的项目,最高院前两年有过类似的判例,具体可以看吴庆宝主编的最高院公司法案例精选评析(具体的名字可能有出入,我一时想不起来了),里面就有一个差不多的案例,可以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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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9: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kinglpf 发表于 2011-8-28 15:07
出资不实,显然验资报告有问题,上述A的3000万到位时正常处理应是按725注册资本,2275万资本公积验资

同意这位大侠的观点,验资报告出具时,所出资应已按协议到位。我认为中介机构和出资方都应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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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12: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荣之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申报审计报告:
因股改后收入确认方法变更,导致股改时的净资产减少,即股改后资本公积减少,发行人以未分配利润补足资产公积。
该变动在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均未提到,仅在审计报告提及。楼主的问题的实质与该案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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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0 15: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两种方法:一是股东补足出资。延期缴纳出资,后来补足,没有不利影响。
二是补充增资协议,改变出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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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31 15:4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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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 16:0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是出资不实!

溢价多少,溢价如何折股,多少进入资本公积是公司按照会计制度进行处理。

出资人的出资义务是按照约定缴付资金或实物。

所以实际上不能按照楼主的思路进行分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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