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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oshchen

[历年真题分析] 2011年关于整体变更税收的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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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06: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道题用了好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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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用了好多时间也白搭,个人认为还不如凭感觉选一个~~  发表于 2011-8-30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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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3:20: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题, 赢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转了究竟多少股本,然后多少进了变更后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 进资本公积的那些不需要交, 在后面交, 然后转进股本的那些才需要交,  如果全说600都要交,肯定不行,题目又没有说究竟转赠了多少股本

点评

请教一下: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进资本公积无需缴税吗?  发表于 2011-9-6 12:14
既然没说是否转增股本,那就有可能转股本。只要转增股本了,那就100%要交。所以我从谨慎考虑选择交。你觉得呢?  发表于 2011-8-30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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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9:4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对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当期;先备案再缓交也是对的,各地税务部门对缴纳时间可以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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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19: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题的选项都是说应当怎么怎么,但实际操作中有两种操作的可能,关键看地方税务的尺度,所以我觉得只有法人不交那个选项是确定的,其它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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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21: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备案说比较无聊,各地税务部门掌握尺度不一,有的要求改制就要缴,多数可能会申请缓缴,但没有见过采用备案方式的,个人亲自参与3个项目均由企业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税务部门发文批复,而不是备案。
百度了下,发现了“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本市拟上市中小企业转增股本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为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本市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对列入上海证监局拟上市辅导期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将非货币性资产经评估增值转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为股本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取得股权分红派息时,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外,未见其他地方有此规定。如果此次考试以上海的地方文件作为答案,我只能说无语了。
此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从法律角度来看,缓缴行为明显只能采取先申请后批准的方式,而不是备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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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22:00: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当时有人问我,我说这种地方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东西不会考得!是我害了人啊!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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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0 22:04:3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晕,真有备案的…………………………

我荣幸地选了备案的选项………………,因为自己以前做的真的没有一个交税的。

会不会两个选项都对啊

我觉得这个题目出的非常不恰当,因为证监会自己对这个问题也没有解释权,这个题目出得非常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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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07:07: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cheerup2008 的帖子

资本 = 股本 + 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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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09:34:02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根据《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综合以上法规依据,股改折股时来源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实质上属于红股,按政策应征个税是确定的,只是计税依据应该是来源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道只转增的红股金额,而不是未分配利润和和盈余公积的金额(在折股比例不等于1时)。但这个规定各地方税务局执行上不太严肃,所以最成瑞和建筑这种股东承诺承担责任成为大部分股改个税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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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6 10: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个人股东视为以股利所得再投资到改制后的股份公司,需要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承诺退出时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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