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wda1985

请教以第三方负债增资的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9-14 10:5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马上上演 的帖子

我们对公司下属的一家企业做过这样的事情。

点评

我认为不能说你们之前做过就可以在全国都这样做,还是要实现和工商部门沟通的,如果工商认可,那么问题就不大了  发表于 2011-9-14 16:2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14 11: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ushengbin 的帖子

不具有普遍性!从我所了解的来说,要以第三方的债权出资很难!虽然按照现行的公司法,不存在障碍,但是工商常常不会接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14 14: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第三方债权似乎不在此列啊,当然还是征求意见阶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9-14 16:2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证监会发行部在保代培训也明确说了第三方债权不能作为出资,所以公司IPO的话,也还是不认可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14 23:3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物质 的帖子

确实没考虑到这个问题,感谢指教。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21: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马上上演 的帖子

比较认同这个说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21:3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问题解答》

《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所称债权仅限于投资者对被投资公司的债权。考虑到如允许第三方债权作为出资,第三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偿债意愿和其他不可知的因素会使公司资本充实原则难以有效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难以切实保证。因此,《债权转股权登记试行办法》暂不适用于第三方债权转股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11-9-15 21:37: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wda1985 的帖子

类似的规定重庆 也出了一个。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1-9-15 23:05:2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法理上讲,我觉得第三方债权的兑付是存在风险的,可能不能完全收回,所以不应该作为对其他企业的出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11-30 02:40 , Processed in 0.220496 second(s), 33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