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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ongyongy

有限责任股东关于出资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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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0: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答案只能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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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1: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ab都对。其他人分析已经很清楚。
对c项补充,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公司可进行破产清算。对于追究公司股东责任,也即公司法理论中的“揭开公司的面纱”虽然在新公司法中进行了规定,但在此题目情景中,可以看出不存在股东恶意规避股东责任的情形。目前为止,我国没有追究股东责任的案例。
对于d选项,不用申明其他股东根据公司法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不是善意第三人也应该赔偿。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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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1: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c应该选,未出资股东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也即是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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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0-21 13: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zhaohongwei 的帖子

答案:ABC .股东地位的确定以股东名册在公司登记机关处登记的为准(公司法第33条),A对。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甲并未实缴出资,因此其他股东决议不给甲分配当年利润是符合公司法的,B对。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甲因为没有出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股东已足额出资,应当承担有限责任,C对。股东身份的确认以行政机关的登记为准,甲的声明没有法律效力,D错。

我自己对其他股东是否对甲未到位资本是否承担连带责任有疑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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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1 17:0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题是未足额出资,不是“非货币出资不到位“,因此不要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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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26 12: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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