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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aifei

报告期内,股份公司曾经同一次增资各股东价格不一致,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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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2:39: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oshistone 的帖子

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价是有前提的,即:
1、同次发行的股票;
2、同种类的股票。
因此,必须是同时具有上述两条前提,并且是对外发行股票,才受同股同价约束。从楼主的表述看,都是受让,虽然时间有重叠,但是因为不属于股票发行,及时都是普通股,也可以价格不同。
所以,我个人认为,仅以楼主所述条件,应该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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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最开始问的那个问题不是股权的受让,而是增资。  发表于 2011-10-1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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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2:4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你说的这个案例,我个人认为有点儿意思,静待资深人士解答。不过,个人认为,如果A公司是股份公司,那么增资可能确实有问题,同一次发行的同种类的股票,应当是同股同价的,不知道当初工商是怎么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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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3:02: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finantree 的帖子

    另,既然已经认可,对于处理方案,个人认为可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根据《公司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无效。
因此,如果该次增资行为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关于同股同价的规定,那么那次股东增资决议就是无效的,相应的,盖茨增资行为也应当确认无效;
    2、确认股东决议无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撤销该次决议;
    3、通过新的股东大会,重新确定合法的增资决议,重新确定一样的价格增资,至于一股是1.6、1.55、1.5,都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中确定。
    但是,这个方案有个问题,因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以此理由起诉,诉讼时效是自该次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超过此时效的,法院不予受理。
    从正常逻辑上讲,既然法院不受理,是不是可以认为该项决议默认为合法了?从诉权的角度可以解释为权利人放弃权利。如果可以这样认为,为了避免日后麻烦,也就不必否定原增资决议,只要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对增资事项作出新的调整意见是不是就可以了,只要股东大会通过,方案一、二、三应该都可以吧。
    敬请高人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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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不适用60天,这和撤销不同。  发表于 2011-10-13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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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 +8 收起 理由
oshistone + 8 从无效的角度改回去,也是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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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5: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嗯~我是对公司法解释的表述理解不明白。说是“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原告如何界定。直接看,股东请求法院撤销,应当受60天限制,但是其他非股东利害关系人主张决议无效,受不受这60天限制。撤销与确认无效当然属于两种法律关系,但是,公司法也没有另外明确请求确认无效的诉讼时效,那么这个诉讼时效应当怎么确定?
另外,高院出台这条司法解释,为什么使用“原告”而不直接指向股东?是不是另有意图?请高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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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5:33:57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一下,公司法22条限定期限,不应该属于诉讼时效,超过这个期限,不只是丧失胜诉权,连诉权都丧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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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5:5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同一次增资的价格不一致,09年还是10年有一个案例,具体是哪个上市公司忘记了,要回去找找。该上市公司案例解决方式主要是给出合理的理由,解释不一致的合理性。我认为只要理由足够充分,不会构成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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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解释  发表于 2012-8-31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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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6:5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刚好有一项目公司要增资   有些股东就想这么干  还是别踩地雷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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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8:04:13 | 显示全部楼层
827805414 发表于 2011-10-13 15:58
同一次增资的价格不一致,09年还是10年有一个案例,具体是哪个上市公司忘记了,要回去找找。该上市公司案例 ...

今天咨询的结果跟这位仁兄讲的差不多,给出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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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20:47: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zhongyl 的帖子

没必要非要同时增资,谈好价格以后,妥当安排一下先后顺序,价格一样的同时增,价格不同的分批增,只要分批分次完成增资就好了,不必要给自己找不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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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20:52: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举个最直接的例子。比如增发,对于有认购权的老股东,是先一步按照较低的价格认购,面向公众发售的,是后一步办。从这一点看,就是实践“同股同价”原则。所以,增资前,参与的股东签订增资合同,对增资程序、价格约定清楚,然后分次、分批进行,应该是比较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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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主意  发表于 2012-8-31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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