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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j668

为符合旧公司法规定产生的代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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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23: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代持的人是不是直系亲属,如果是,则赠送或者低价转让即可,如果不是,则根据285号文,转让方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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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15: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兰田人 的帖子

1、如果成本价转让的话,至少还是要对未分配利润增值部分交20%的个税。2、如果引入PE接盘,价格低的话大股东吃亏了,价格高的话增值部分的税负太重。
两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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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4: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alan_bfsu 的帖子

关于成本价,我的意思是当时入股时的成本价,故无需考虑后续净资产增值;
引入PE的方式,确实两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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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4:3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bj668 的帖子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是代持行为,且显名股东不承认是代持行为,那人家就是实际持有人,我觉得这个应该是没辙了(寻黑道恐吓除外)!
一般步骤应该是两步:
1、确认代持关系  
2、解除此委托关系   将隐名股东体现到工商登记资料中。
第一步都解决不了,第二步没必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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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0: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兰田人 的帖子

无论双方以什么价格转让,税务局都会以不低于净资产的价格核准,在税务上不存在以成本价转让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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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9 11: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可否几人共同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个人分别以其所持拟上市公司主体股权作为出资额,但合伙协议约定利润分配方案时,不按出资比例分配,按实际持股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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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5:32:42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免费转让回去就行
按照《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了明晰产权,2006年11月3日,贾跃芳与贾跃亭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贾跃芳将其持有的乐视传媒10%的股权转让给贾跃亭。
2004年11月,乐视星空成立。其中西伯尔通信和贾跃芳系受贾跃亭先生委托代贾跃亭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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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2 15: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代持的解决方式,专家和前辈论述的很多,已经不算是什么疑难问题了,是本关于投行业务的书都会论及,建议找本书好好学习一下,这是投行的基础知识。下面说观点:历史问题历史看待,用于承认事实和错误。代持导致实际权益人数违反当时法律规定?其实是不违反的,好好问问律师吧,律师会帮你解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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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22:15:55 | 显示全部楼层
免费转了就行了,最新公司法解释三对代持给予了确认合法性,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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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4:3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好像不是问题吧

承认代持,明晰一下股权就可以,不存在税收问题。看看最近过会的公司,这种现象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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