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理论分析
从会计角度来说,债券溢价折价可以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确认为损益,并且是在持有期间通过摊销逐步确认的,而不是在到期兑付时一次确认的.从税法角度来说,债券溢价折价可以被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确认为损益,但不是在持有期间通过摊销逐步确认的,而是在到期兑付时一次确认的.即,溢折价摊销在会计与税法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
因为会计有一套以"公允"为核心的严谨的理论体系,以便准确核算出会计利润.对于会计,"公允"是目的,而"合法"只是手段.即通过会计准则(法规)的手段对公允的会计方法加以规范和确认,使企业能够普通遵守,以便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而税法的核心却是国家的税收利益,公允不足,却强制有余.税法强调及时足够征税,以保障国家的税收利益.税法反对那些可能破坏历史成本的各种方法,以免破坏税基,损害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税法更强调历史成本,而会计为了达到公允的目的,还引入了重置成本、公允价值等与历史成本并列的计量属性.
2、实际观察
在实际的债券投资中,在债券持有期间,债券利息税即是根据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而不是根据会计上的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债券到期兑付时,才一次摊销溢折价,确认资本利得,计算资本利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