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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田园牧哥

[模拟出题] 一道公司法的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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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1: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8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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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7 15:03:08 | 显示全部楼层
三楼回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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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5 10:05:39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是正解,不可抗力并不能免除发起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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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7 23: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1、从《公司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来看,应该返还,因为只要符合“公司不能成立”的条件,就应该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从道理上讲,认股人出资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在公司成立前应该存放在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该有认股人所有,也应该返回;

    3、但是,因为不可抗力的特殊性,要看法律对不可抗力是否有其他规定。

    虽然有3的情况不确定,但总体来看,我觉得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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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0: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还是需要支付利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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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8 16:34:2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返还的。
一、“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显然是属于公司法第第九十五条中所述“公司不能成立”情形,应该适用公司法;
二、至于四楼所说的
“合同法中对不可抗力也是有免责条款的,募集股款的邀约,本身也是一种合同”,不是合同就一定适用合同法,因为合同法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财产关系;而本例是典型的商事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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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7: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返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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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8 13: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有什么可讨论性吗?
如果楼主是发起人,收了人家认股人几千万的认股款,最后即使是因为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了公司不能成立,你把本金给人家一还,利息给自己留下来了,你不怕认股人拿刀砍你吗?
公司不能成立你发起人当然没有责任,但人家认股人就有责任吗?人家凭什么把存款的利息平白送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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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00: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返还, gongsifa: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即使不可抗力,仍然需要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此外,个人认为公司工伤登记前认股资金仍归认股人所有,股金产生的利息也应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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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9 18: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1、从《公司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来看,应该返还,因为只要符合“公司不能成立”的条件,就应该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从道理上讲,认股人出资是为了公司生产经营,在公司成立前应 ...
矫健 发表于 2009-5-17 23:47
我认为应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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