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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于是之

关于法律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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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3 01: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找到一个案例,看看有无参考价值!

乐普医疗公开披露:北京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8日通过的《中关术科技园区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境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的批复》(国函〔1988〕7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办法和单位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2日发布《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规定,中国公民可以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出资人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200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作为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未明确规定的中国公民是否可以出资兴办中外合资企业作出补充规定,符合立法程序,不存在法律冲突。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关村科园科技园区条例》及国务院的批复制定的《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再次明确了中国公民可以以自然人身份出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北京乐普2004年增资过程中,蒲忠杰和苏荣誉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成为北京乐普股东,取得原审批机关北京市昌平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国家商务部在批准北京乐普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也未对此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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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14 10:27:21 | 显示全部楼层
legman 发表于 2011-11-13 01:02
找到一个案例,看看有无参考价值!

乐普医疗公开披露:北京市第十一届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0年12月8日 ...

呵呵,楼主辛苦了!其实这些解释都是在打擦边球,其实解释的还是没有道理的。这是2004年的案例,现在不知道搞不搞得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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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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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5:22:0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实务中,不能变成死扣法条的木头人,毕竟我们不是那些整天念经的法学教授/理论家。我的意见是:首先,看清大趋势,国家对自然人办合资企业是放开的,合资企业法待修改,这体现了法律的滞后性;其次,合资法属于民商法范畴,“法无禁止即权利”,既然合资企业法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不可以”那么就是说可以而且商务机关已经批准了,当然,这种解释非常牵强,但是也是迫不得已,在面对已经无法改变的历史问题时,只能这么硬着头皮解释;第三,如果是拟设立合资企业的,还是要慎重,上面的解释毕竟是牵强的,所以应建议客户不要以自然人身份设立合资企业;而如果是原有内资企业引入外资股东,那么就一点问题都没有了。

补充内容 (2011-11-15 16:02):
“扣”和“抠”是不一样的啊,呵呵,老兄,你还是没“抠”明白啊

点评

呵呵,其实作为律师有时也是要抠法条的,只有真正的抠清楚,才能充分为客户提示风险。也只有通过抠才能充分发掘问题以及解决问题,如果连问题都发现不了,还何来的解决呢?当然,你的意见很有道理,谢谢了  发表于 2011-11-14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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