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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ierer_von

IPO一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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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6 21: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申报过程中也有可能啊

申报过程中,如果被人举报,问题性质严重,证监会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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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14: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题目出得莫名其妙,说了一种根本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就像说如果奥巴马是唐朝的宰相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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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20:4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证监会是要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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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2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出题的本意

从出题的本义看,应该是考首次公开发行中规范运行中的考点,所以应该是错的,2楼直觉反应应该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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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21:54:4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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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gumaomao 于 2008-11-26 18:3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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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人数 1金币 -2 收起 理由
COSC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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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7 22:2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职责

拟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规则、实施细则;审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上市股票的申报材料并监管其发行活动;核准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拟订公开发行不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则、实施细则并对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管;负责非法发行证券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认定、查处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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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9 11: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16楼何必这么愤怒呢。

楼主也是提醒大家注意这个知识点。

如果都要求有出题人的水平,这个论坛估计没几个人发帖了。

退一步说,没有人强迫你点击进来,老想着“坐享其成”,心态太不平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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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21:42: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gumaomao 的帖子

公开致谦
今天无意中看到16楼的兄弟的回贴,顿时出了一身冷汗,担心自己出的超级弱智的题目,误导了大家,浪费了大家的宝贵学习时间和工作时间...本人谨此向gumaomao以及其他考友致谦.

出题初衷
几天前读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时,在比较了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不得出现的情形时,发现了这一个细微的差异,所以就出了一个这样的题目,提出这个问题供大家一起讨论,希望能够在大家的共同讨论下,辨明真理,没想到竟酿成了这样一个天大的错误。

良好祝愿
在此,我想声明一下,本人以前从未参加过保代考试,今年是第一次为这个考试做准备,所以本人未曾见识过保代出题人的水平。我想16楼的兄弟必定也没有见识过,否则以你的聪明和才智,勤奋和努力,早已经考过保代了。祝愿你今年以中国第一名的身分考过保代。

我的态度
被人鄙视也罢了,被骂没脑子也认了。但是16楼扣下的“消磨大家斗志,居心不良”等等大帽子,本人实难戴上,敬请收回。

仗义执言
看到18楼的仗义执言,本人甚是感动。

论坛精神
我是经一个同事的介绍来到这个论坛的。进入这个论坛不久,我就被这个论坛迷住了,每天都会有一些时间泡在里面学习,讨论。一是因这里的自由开放、努力钻研的氛围感染了我,二是因为这个论坛确实让我学到了很多的东西。在此,我要特别感谢那些出题者,是他们出的很多很棒的题目,让我学到了很多知识。所以,我也希望象他们那样,通过自己的学习和心得,出一些题目,为这个论坛做出哪怕是些微的贡献。

评分

参与人数 2金币 +25 +15 收起 理由
依然 + 10 一切以学习、讨论为主,其余抛诸脑后,大家 ...
COSCO + 15 + 15 有容乃大,佩服老兄的大度和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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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0: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鄙视16楼
你不想看就绕道而过好了
何必这么指责别人的良苦用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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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3: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LZ文采不错,但似乎太大惊小怪了,走自己的路让别人说去吧,没必要浪费时间写这么多废话跟那些闲人较劲嘲讽。以我过来人的身份(04保代)说句客观话,新人们还是踏踏实实地看书本为重,花太多时间在这种鱼龙混杂的论坛上讨论一些似对非对的题目似乎性价比不太高。系统地复习书本(尤其是法规),而不是蜻蜓点水,才能达到保代考试的考核标准—对知识掌握的全面性,倒是考前利用短短的时间到论坛上看看做做知识点的最后修补是可行之计。不然上上网开开网页写写tie几个小时就没了,掌握了几个零碎知识点却耽误了整段复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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