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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hoisbad

请教:国有上市公司非货币性资产对全资子公司增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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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8 14: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3、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收购B公司60%的股权,A公司支付B公司股东的对价为5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A公司控股的C公司10%股权,A公司收购股权后实现了对B公司的控制。在该股权收购中A公司为收购企业,B公司为被收购企业。

  4、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例如:A公司与B公司达成协议,A公司购买B公司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等),该经营性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A公司支付的对价为本公司10%股权、100万元银行存款以及承担B公司200万元债务。在该资产收购中A公司为受让企业,B公司为转让企业。

(三)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重组
  根据59号文第四条(三)中规定,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均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现举例说明如下:
  2008年3月,A公司以500万元的银行购买取得B公司经营性资产,B公司资产总额为2000万元,A公司购买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400万元,计税基础45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



  (1)A公司(受让方/收购方)的税务处理
  A公司购买该经营性资产后,应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500万元为基础确定计税基础。

  (2)B公司(转让方/被收购方)的税务处理
  B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500—450=50万元 。

  (四)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根据59号文第四条(四)中规定,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现举例说明如下:
  2008年6月30日,P公司向S公司的股东支付银行存款1000万元对S公司进行吸收合并,并于当日取得S公司净资产。假定S公司在2008年6月30日资产账面价值2500万元,公允价值3000万元,负债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则P公司应按资产公允价值3000万元和负债公允价值2000万元确定其计税基础。S公司被吸收合并后,应进行清算,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财税[2009]60号文中相关规定计算S公司及其股东应交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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