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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veeasier

租用土地上所建房产是否可以纳入拟重组注入资产的评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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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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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4: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房地不分离原则,没有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如何能够办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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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4: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问:不知房产证是如何办下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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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5: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要评估的,如果是长期融资租赁,土地上的房屋价值是要评估的,但土地由于没有拿土地证因此不好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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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1 15: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确认了房地一体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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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1 16: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veeasier 于 2011-11-21 16:11 编辑

感谢大家的解答,经进一步核实,该处房产分为两部分,在自有土地上的建设部分已办理房产证,在租用土地上的建设部分还未办理房产证。不过现在又面对一个新的问题,重组后重组方的法人资格将注销,注销前这部分未办证的房产该如何处理?目前初步拟定的措施为转让给土地使用权登记方后再租用,但要土地使用权方受让有困难,大家还有其它好的办法吗?

补充一点:该处房屋和土地有一定的行业特殊性,为交通运输线路的交汇与转运点。

点评

搬迁?还是拆除吧  发表于 2012-8-15 09:02
搬迁  发表于 2011-11-21 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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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2:07: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该等房屋是重要资产,建议尽量先想办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哪怕付出比较大的代价),否则就不要考虑将该房屋纳入重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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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23:3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确认了房地一体的例外"
问题:若是租用的土地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那怎么办理其上的房屋所有权呢?
求解,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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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3 10:51:24 | 显示全部楼层
liveeasier 发表于 2011-11-21 16:03
感谢大家的解答,经进一步核实,该处房产分为两部分,在自有土地上的建设部分已办理房产证,在租用土地上的 ...

改方案,证券化,套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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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5 16:18: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的办法,是买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不行的话,建议搬迁或拆除
下下策,继续使用,取得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的书面支持意见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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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8-16 23:35: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从別的单位租的,还是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从国土部门租的?后者可以办证。
个人觉得可以纳入,但须提示房产瑕疵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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