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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ych001

关于“住所”问题的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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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1: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qzl829 发表于 2011-11-22 09:23
强调台湾也是中国境内,发审委的老爷们应该会喜欢的

好主意!就准备据实承认了。如果反馈时被问到,就一口咬定“台湾”是中国境内,符合《公司法》要求,我看哪个预审员或委员敢说台湾不是中国境内?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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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啊。改天把《公司法》整到台湾去。  发表于 2012-2-29 11:27
咬定“台湾”是境内,委员们很难堪啊,为啥台湾上市他管不着啊,呵呵  发表于 2011-11-23 11:37
实质终于形式。真那么一口咬定,有狡辩嫌疑。  发表于 2011-11-22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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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C + 6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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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2 11: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过,抛却本项目不看,如果发起人股东不是港澳台居民,而都是些外国人呢,关于“住所”的问题还希望坛子里兄弟姐妹们继续献计献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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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2: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你面临的问题是境外股东过多,所以对于境外股东的住所认定确实不好举证,很难举证确认其在境内有住所,所以有可能的话,还是考虑适当增加境内股东数量,这样也更为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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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2:2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针对楼主说的这个特殊案例,我觉得应该这样理解:既然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那么中方股东应为法人单位,而法人单位的住所就是其营业执照上的住所信息,结合公司法第79条,只要法人单位的住所信息显示为国内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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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看明白兄弟的意思,报歉!  发表于 2011-11-22 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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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6:21: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据实承认当时的设立瑕疵比较好,强调目前已经得到事后的弥补,不会对公司有影响,并可以要求股东出具承诺函之类的。这类瑕疵应当是影响很小的。。此外,这里的“境内”肯定是指大陆境内,要不然港澳台商也就不是外商了,就不是外商投资企业了。。一味的“强词夺理”只能让那帮老爷徒生反感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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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该方案,毕竟涉及人数多话,以事实说话最佳!  发表于 2011-11-2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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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6: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9楼的观点,据实承认比较好,被举报了再说明会陷于被动,伪造证据被发现了更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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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6: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xych001 发表于 2011-11-22 11:08
好主意!就准备据实承认了。如果反馈时被问到,就一口咬定“台湾”是中国境内,符合《公司法》要求,我看 ...

哎,兄弟,估计那预审员或者发审委员会告诉你,“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是台湾仍然属于境外(实际控制为标准)”


境内,一般指一个国家地区管辖边界之内的区域,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用语中,境内特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声称拥有主权的台湾地区之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拥有和声称拥有主权的地区统称为“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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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6: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8楼的观点,其实很简单,承认既成事实,说明该瑕疵不影响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另外,工商局或是工商总局出文,承认该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承认公司设立合法合规,我觉得这不是一个很重大的事项,只是个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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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fei + 15 话说你这楼不就是18楼么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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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05:17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学国际私法时,在判断适用何地法律时,住所的标准其实很宽泛,不可能严格按照经常居住的来。比如中国国际私法规定:某某类案件,以该人有住所地之国法律管辖。如其在英国,澳大利亚有住所,难道中国法院去判断的时候,用“是否居住一年以上”这个标准去判断是否构成英国和澳大利亚的住所吗?显然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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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2 17:2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这个项目股改是哪个菜鸟投行做的,还有审批机关,一般是当地的商务厅,外商投资企业股改股东结构需要满足一般以上股东在大陆住所,这是一个明显的瑕疵。

个人认为这个瑕疵还不至于导致被否,可以解释现在已经规范了。另外浙江有家台资企业股改也是2个股东,一个中方一个外方,其实也不满足一半以上的定义,但现在上市进展也顺利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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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那个浙江台资企业,可能借鉴意义不是很大,公司法说一半以上,虽然没有对“以上”是否含本数,但也可以理解为含一半,从而符合公司法  发表于 2011-11-24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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