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改委投资补助的处理备忘 客户名称:歌华有线 编者人:王娟 日期:7.23 索引号 截止日:2010.6.30 复核人:苏 日期:8.10 页次 一、关于标清交互2000万投资补助 公司2007年收到北京北广传媒集团《关于拨付“北京数字电视交互有线传输实验工程”项目拨款的通知》(京广电发[2008]69 号),北京北广传媒集团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08 年基本建设市级项目一般预算资金预算的函》(京财经二指[2008]1442 号)的通知要求,将北京市财政局下达的“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数字电视交互式有线传输实验工程”项目拨款2000万元拨付公司。 取得的文件为发改委(2008)1266号关于北京是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线公司北京数字电视交互有线传输实验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北京市财政局拨款文件;北广传媒集团拨款文件;2009年年审底稿-专项应付款E20-2-3。 此项目为标清交互,共计8000万拨款,尚有6000万未到位;但2009年9月标清交互已经中止,改推高清交互,公司拟在收到高清补助后一并处理此2000万。 二、关于高清交互补助2亿元投资补助 北京北广传媒集团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0 年基本建设市级项目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预算的函》(京财经二指[2010]546 号)的通知要求,将北京市财政局下达2010年第一批专项政府补助资金2亿元拨付给歌华公司,专项用于北京市推广高清交互数字电视工程。 上述拨款同系发改委批复《关于北京歌华有线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高清交互数字电视基础设施示范工程(应用工程一期)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京发改[2010]265号。项目建设地点:城八区、通州、顺义、亦庄。项目总投资231826万元,政府安排投资7亿元,其余歌华自筹。 每期应关注项目进展情况,项目验收情况,以便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账务处理备忘 项目性质: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 第七条根据不同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采取不同的项目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要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 对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进行投资的投资项目,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歌华有线公司的项目性质系上述投资补助,只上交了资金申请报告,且拨款不高于总投资的30% 财务处理: (一)从各种拨付文件看未见有规定其处理方式的,且不属于政府直接投资及资本金注入。可以初步判断为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范畴。 (二)根据财政部企业司编《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中的相关表述: 财政资金的类别及其财务处理办法 目前,支持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财政资金大致分为五大类别。据不完全统计,仅中央有关财政资金就有几十项。但是,对有关财政资金一直缺乏统一、明确的财务处理原则。《通则》分门别类,对企业取得财政资金的财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等。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因此,应当增加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时候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因此,《通则》规定企业收到这类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国家拨款时,明确形成的资本由某个单位持有,或者做出其他权属规定的,则按规定执行。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财政资金,如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因此,企业使用这类资金时,作为收益处理。企业在具体执行时,使用这类财政资金如果形成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应当作为递延收益,按照资产使用寿命分期确认;如果没有形成资产,则应当作为本期收益处理。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财政资金,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等。这类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因此,企业收到时,应当作为负债管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财政资金,如国有企业亏损补贴、“非典”期间补偿民航公司的损失、关闭小企业补助等。企业收到这类资金时,作为本期收益或者递延收益处理。 综上所述 根据北京师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及批复拨款性质为固定资产投资,此拨款为投资补助性质,按财务通则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并已有案例二重集团见附件。 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及财建[2005]35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审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对于应缴回资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以“其他收入”科目就地监缴入库。
(一)核定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投资补助。对项目单位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或未按规定安排使用投资补助的,要将拨付的投资补助资金收缴国库。
(二)项目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
(三)投资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对未按规定处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四)项目竣工后,核定项目投资补助总额及项目概算中其他资金来源实际到位额。对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资金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同级财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权利。
故款项在项目完成前,属一项负债,收到时暂挂专项应付款,在项目完成验收后,自专项应付款转入资本公积,并提请大股东或拨款单位作出共享和独享的说明。经企业与发改委、财政局沟通,发改委负责拨款批复,财政局提出在项目竣工时,可向相关部门就独享或共享申请批复。如需大股东独享,则以后需在附注中单独披露,如无相关部门批复,则全体股东共享。 附: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政府投资补助财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二重发[2009]18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集团公司取得属于国家直接投资和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处理后,将财政资金再拨付子、孙公司使用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处理;子、孙公司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处理,不得作为内部往来款项挂账或作其他账务处理。
二、资金拨付前后,集团公司应当依法通过子、孙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按照“谁投资、谁拥有权益”的原则,落实应当享有的股东权益,以确保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二OO九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