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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f1998

外部董事获赠股份是否为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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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01: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外部董事的相关规范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
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另外能不能别使用“内部董事”这个说法,目前无任何法律法规有此称谓,请勿想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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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01: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八条  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 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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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0: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goodman2 发表于 2011-11-28 15:24
按照应付职工薪酬的说法,外部董事也属于职工范围
(一)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 ...

该董事长年未领取薪水,是否适用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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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9 10:04:49 | 显示全部楼层
pecai 发表于 2011-11-28 15:31
外部董事和内部董事都是受雇于公司,但是否从公司拿薪则不一定,对于是否给公司提供服务,则是肯定的,我 ...

该董事所获股份,来自于发行人股东公司的转让,该股东公司系发行人大股东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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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0: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cf1998 发表于 2011-11-29 10:03
该董事长年未领取薪水,是否适用该条?

和领不领工资没什么关系,而是结算义务的问题,董事也是为企业出力的,可以考虑为企业对其有结算义务。
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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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9 12:30:1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界定为股份支付。理由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四号及《应付职工薪筹》《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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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11: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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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0: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转投行小兵博客关于股权支付的最新论调

三、发行部在IPO报表审核中有关会计问题处理意见

(一)关于股份支付

1、会计准则有明确规定的,应执行准则规定,主要判断工作在发行人和会计师,不进行会计处理应披露理由及依据。

2、申报期内股份支付的审核重点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对于之前部分难以区分的双重身份可以不区分,执行较宽。股份支付形成的费用可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3、总体原则:股份支付的条件是提供服务并获得对价。不提供服务的无关第三方不涉及股份支付,提供服务的客户、咨询机构等获得股份也可能涉及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与付出成本间差异为相关费用。

4、针对IPO实务,构成股份支付的须有两个必要条件:

(1)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强调:如果不是这个目的,则可不适用)

① 股份支付不仅包含股权激励的情形(如引入董秘、高管并低价给予股份),也包含与客户、技术团队之间的购买行为,如发行人对第三方低价发行股份,以取得对共同专利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② 股份支付与约定服务期没有必然联系,即对以前服务的奖励也为股份支付。

③ 以下情形可以解释为不以换取服务为目的,均不属于股份支付的范畴:公司实施虚拟股权计划,在申报前落定的,或对股权进行清晰规范、解决代持的;取消境外上市,将相关股权转回的;继承、分割、赠与、亲属之间转让(即使亲属也在公司任职的);资产重组(如收购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等)或资产整合过程中的补偿;全体股东的配股等情形。

④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股东低价转让给高管为股份支付,但小股东转让给高管可以不算。

(2)对价(如何确定公允价格可参考金融工具准则)

① 有活跃市场的,参考活跃市场价格;

② 无活跃市场的可参考PE价格,在可量化分析调整因素时可对价格进行调整,不一定非要按PE价格;申报期内的外部投资者价格均可参考,但其应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股份达到一定数量),并可根据不同的市场状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并披露说明调整的定量化理由(如08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09年同期市场平均PE倍数)。

③ 无PE的应采取合理值方法确定,如进行评估,估值报告(系会计师的增值服务,保证独立性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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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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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虽然不能作为员工看待,但是确实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所以从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应该作为股份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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