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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iveeasier

关于关联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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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0 21:34:18 | 显示全部楼层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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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21:44:3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liveeasier 于 2011-11-30 21:45 编辑
zouzhiting 发表于 2011-11-30 21:34
关联方是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 ...


看2010年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两方同受一方……中“重大影响”已经被去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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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1:1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理解:
    从形式上看,B是甲的子公司,存在控制关系,控制关系可以传递,甲与A是关联方,则B与A是关联方,A、C、D如果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分别是甲的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甲方对这三个企业分别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三种关系,据会计视野网陈奕伟版主介绍,根据2009年11月修订,并于2011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后IAS 24,同受一方共同控制的属于关联方,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不是关联方,因此A、C和D不存在同受一方共同控制的情况,因此A与C和D不是关联方。
   从实质上判断,看A与C和D之间是否存在显示公允的重大交易,如果存在,可以反过来推断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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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向于此观点,大家的意见呢?  发表于 2011-12-1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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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4:4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额,ls的,是IAS啊?
个人见解,首先,2010讲解明确了受同一方重大影响不再构成关联方,因此,A与D不构成关联方。
第二,A与C,大家注意那句话,其实准则中原文并未修改,仍为“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那么可以理解为排除两方受同一方重大影响的不再构成关联方,其他关系仍旧构成关联方,即A受甲重大影响,C受甲共同控制,则满足两方受同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仍应构成关联方。
因此个人认为,A与C构成关联方,而A与D则不构成关联方。
欢迎大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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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该结论。。。  发表于 2011-12-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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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4:5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关联方披露准则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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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1 16: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bcd都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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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发表于 2012-4-18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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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1:4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bcd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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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22:46:51 | 显示全部楼层
b 是关联方,其交易应该作为关联方交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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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22: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C也是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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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22: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D也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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