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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511502

《破产法》后传--24日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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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5 19:44:30 | 显示全部楼层
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必须先经过撤销(不一定要行政清理),而需动用保护基金的,需先撤销、进行行政清理后符合破产程序的在进行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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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6 13: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yulneo 于 2008-11-24 22:29 发表
A、错。在甲公司公告破产受理情况和退市风险警示公告后即应复牌。
B、对,不违反破产法。
C、错。重整计划获得通过、批准以后,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移交给债务人,所以信息披露仍应由甲公司的董事会负责。
D、错。 ...


没有规定说,重整经法院批准后,一定要将管理人权利移交给债务人吧,除非债务人申请,并经批准,才会由管理人将管理事务移交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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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1:2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 xzf200310 的帖子

楼上的再仔细研究一下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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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7 11:3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fanjin 于 2008-11-25 16:13 发表
谢谢yulneo的解答。
在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时,还有些不明白,比如37条、39条(基础P274):
从37条来看,申请破产清算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时,经过行政清理工作以后才可能出现的,为何又会出现39条的 ...

仔细研究了一下,37条和39条涉及的行为主体是不一样的,37条是说证监会在行政清理过程中发现证券公司资不抵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而39条是说,如果证券公司或债权人向证监会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若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证监会对破产清算申请不予批准,而是启动对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理程序;如果不需要动用保护基金的,证监会批准破产申请,且在批准前先撤销业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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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0 02: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甲上市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08年11月24日,当地人民法院决定予以受理。
以下关于上市公司有关破产的说法错误的是:
A
2008年11月25日,交易所收到甲上市公司关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报告的次日予以公告,并立即实施停牌,直至法院裁定相关程序结束后复牌(《上交所上市规则》13.2.6: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裁定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公告披露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警示风险。13.2.7 本所自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二十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13.2.8 公司应当自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终止重整、和解程序时,向本所申请复牌,并于交易日披露法院裁定书的内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的下一交易日复牌。)
B
2008年12月1日,甲上市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期间法院指定乙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负责甲上市公司的运作管理,乙律师事务所聘请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大部分原班人马负责甲公司的经营

(第73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第74条 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请债务人和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C
2008年12月20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同意了甲公司的重整计划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上市公司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乙律师事务所发布并加盖该所的公章。

(第87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上市规则》11.11.11 上市公司采取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的,管理人及其成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应当由管理人成员签署书面意见,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当由管理人发布并加盖管理人公章。但是第89条: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因此已经不是“管理人管理运作模式”)
D
2009年1月30日,因重整计划无法执行,法院宣告甲上市公司公司破产,交易所对甲上市公司的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在二十个交易日后终止上市。

(14.3.13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裁定书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公告。本所在公司披露上述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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