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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律师一名

一元转让股份怎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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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3 21:49:43 | 显示全部楼层
allrt 发表于 2012-1-3 11:44
参考2010-27号文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 ...

那这样的话,干脆连1元的对价也省了,直接赠予咯? 赠予好像不用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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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22:1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律师一名 发表于 2012-1-3 21:49
那这样的话,干脆连1元的对价也省了,直接赠予咯? 赠予好像不用交税?

赠予要交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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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23: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公司有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参照这个价格报税。如果没有,建议用转让时点的净资产为参照,这个税负是最低的价格了,但是估计需要跟主管税局好好沟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说的已经很明白了,并且国税发[2011]126号也再次强调了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想必以后股权转让想避个税会更难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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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0:0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计税基础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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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1:21:47 | 显示全部楼层
注意一下啊,是不是同一控制下的转让!

楼上提供的信息不多,引申出的话题也很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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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1:43:3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税征管是大势所趋,一元转让的话,最低也要按照净资产来征税;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如下,供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推进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强化股权转让税收征管,提升企业登记管理信息服务国家税收征管的能力,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现就加强税务、工商股权转让信息共享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共享的内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二)税务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信息

  1.企业因股东转让股权在税务部门办理的涉税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

  2.税务部门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取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后征收税款的有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纳税人姓名或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税种、税款所属期、税款数额。

  二、信息共享的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换机制,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信息共享工作。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同)协商进行信息交换。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逐步确立信息化条件下的信息交换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税务、工商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信息集中交换。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税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采用光盘等介质交换。

  三、信息共享的时限

  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四、加强组织协调

  省及省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争取支持。要建立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组成的信息共享领导协调小组,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对获取的相关信息,不得向税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巩固已有的税务、工商合作成果,继续利用已有的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探索税务、工商协调配合新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于2012年2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1号)已规定的信息交换事项,继续执行。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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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3:51:41 | 显示全部楼层
jshljustin 发表于 2012-1-4 11:21
注意一下啊,是不是同一控制下的转让!

楼上提供的信息不多,引申出的话题也很多1

同问!
另,财税[2002]191号是否仍在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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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4: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hmwy 发表于 2012-1-4 13:51
同问!
另,财税[2002]191号是否仍在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 ...

现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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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4: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年27号文出台后,通过1元转让来规避税收的问题将逐渐减少。1元股转让具有其存在的 背景,一般界定为象征性定价,委托代持股份最为常见,实践中可能还会遇到转让给自己的关联企业或关联法人。为避免不必要的解释,建议以净资产账面价值作为转让的定价依据较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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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4 15: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律师一名 发表于 2012-1-3 21:49
那这样的话,干脆连1元的对价也省了,直接赠予咯? 赠予好像不用交税?

赠予是受让方交税,转让是转让方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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