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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京衡李律师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员工持股平台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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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5: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lions325 发表于 2012-7-20 18:20
3、如成立有限合伙制,谁来当普通合伙人?上述2个案例都是普通员工。控股股东是否可以?
找个大股东信任 ...

有没有IPO进程中设立有限合伙的高管持股平台是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过会案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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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6: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更多的还是通过高管持股公司来进行的,合伙企业确实很少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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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4 17: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listing 发表于 2013-6-24 15:22
有没有IPO进程中设立有限合伙的高管持股平台是由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过会案例呢?

“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这个没什么关系啊

股份锁定直接落实到每个合伙人就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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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30 17: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7年平安保险上市之前,由于个人不能成为上市保险公司的股东,所以将员工受益计划设计为法人持股,即由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实业这两家员工投资集合相关公司代表员工持股。股权架构为:平安保险员工—(新豪时公司、景傲实业公司)—平安保险上市公司。2010年4月,首批平安保险限售股解禁,根据计算1.9万名平安保险员工平均每个人出售所持股票获利为200万元,但是出售股票的主体是新豪时公司和景傲公司,200万元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只剩下150万元,分给员工的时候尚需要扣缴20%的个人所得税30万元,因此以出售股票获利为200万元为例,员工需要负担80万的个人所得税,财富大幅缩水,受益打了六折。那么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合理方式解决该问题呢?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是税收透明体,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即:如果新豪时公司是合伙企业的话,只需要就200万利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万元即可,25%的企业所得税不需要缴纳,即:财富打八折,这一点员工是可以满意的。

      根据上述案例,合伙企业的税收优势很明显,而且是合理避税,省掉的是真金白银啊,为什么不采用合伙企业形式呢?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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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 13:40:23 | 显示全部楼层
zzf945 发表于 2012-1-6 09:57
1、个人喜欢公司持股,有限合伙持股有很多不方便的地方;
2、很多地方对有限合伙人实行20%的按红利计税的税 ...

2、很多地方对有限合伙人实行20%的按红利计税的税率(普通合伙人一般没有优惠,但普通合伙人一般只有1-2人),故相对公司制有优势;



没搞懂这个 ,有限合伙不是代扣代缴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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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 16:48:33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与公司都是组织形式,现在用有限合伙主要是考虑税收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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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5 08:50:44 | 显示全部楼层
lions325 发表于 2013-6-24 17:20
“实际控制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这个没什么关系啊

股份锁定直接落实到每个合伙人就可以啊

找到一个案例,无线天利可供参考,是过会未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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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ons325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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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6 11:42:07 | 显示全部楼层
teresa23 发表于 2013-5-10 19:17
个人认为对拟上市主体的高管在持股平台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从最严谨的角度来说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在目前 ...

请问高管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何会影响独立性呢?从法规上来讲,似乎并未受到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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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1 15: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ivydormouse 发表于 2013-12-6 11:42
请问高管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何会影响独立性呢?从法规上来讲,似乎并未受到禁止。

参考首发办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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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6: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
1、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持股平台较好:
首先可通过该合伙企业对被代持的股东进行管理,如有被代持人违反约定,易于公司回购股权;有限公司也有此功能。
其次可预留部分股权做其他股权激励的安排;有限公司也有此功能。
最后股权转让变现、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只需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而有限公司则面临着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所得税 25%,个人所得20%)

2、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不进行分级征收(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

3、我们的业务中通常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来担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股权激励员工来担任有限合伙人并担任执行合伙人,这样安排可以加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公司的控制。
客观而言,这样的方案过于谨慎,太过考虑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员工仅仅可以分享公司的成长的成果(物质),却削弱了员工对于公司决策的参与权(未担任执行合伙人以及合伙协议条款的设计),也不利于鼓励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公司治理,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股权激励的效果是很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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