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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ycloud

IPO障碍实务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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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2: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123不存在障碍
4股权存在纠纷(构成障碍)
对于5来说 有否说过国资系统董监不得持有下属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好像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可能上会时会成为重点关注对象 如果这些董监不存在个人问题另外也有可能在拟上市公司兼职董监 这么以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对象条件的即可持有股权 应不存在障碍
欢迎各位接着谈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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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27:37 | 显示全部楼层

监事不能

监事不能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对象,所以估计5有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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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8 23: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都不构成上市障碍:
123没的说;
4、首发办法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办法只是针对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是否纠纷做出限制,而题目总该股东排名第五,且只持有6%的股份,同时没有明确说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因此也不构成上市障碍;

5、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不排除有国企职工持有子公司股权的情形,但是只要履行特殊批准程序即可,题目又明确说F集团的多位董监持有少量E公司股份(当初的入股程序是经过批准的),字面推论,应该不构成上市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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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08:50:43 | 显示全部楼层
继续5的讨论,从立法目的来看,《首发办法》规定了发行人的股份清晰,是为了避免发行人上市运行以后,会因为股权纠纷影响公司的治理,以至正常运作。因此,5的情况的确违反了国资的文件,纠正与否,是相关董监的个人问题和F集团的事情,发行人不应因此承担责任。
个人认为,上述人员持股量不大(比如总和低于5%),则通过没问题(目前市道就难说了,这个肯定是有弹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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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2:18: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4可以
首发办法13条说的是“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里不算。此外,从实质来看,证监会关注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治理和管理层的稳定以及业务的稳定。持有6%股东的股权不确定不影响公司控制权、治理层、管理层及业务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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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6:23:21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4不可以
首发办法13条说的是“发行人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这里首先是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只是股权清晰中一个需要明确点出来的方面。5%以上已经属于披露要求中所需要较为详细披露的,个人感觉已经够得上“重大”的范围了。所以说这个公司有存在“重大股权纠纷”的嫌疑。、

欢迎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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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6: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至于5,在实务操作中,只要国资委出文确认,应当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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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7:42: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案例4,如果该股东属于控股股东控制,或者其股份变化影响到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乃至第一大股东地位时,应为实质性障碍。该题应该有个前提,如果不存在上述影响,则不应视作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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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18: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从实际工作角度讲12345都不形成实质性障碍;从答题角度讲1234没有问题5存在障碍。拙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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