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快速注册

扫描二维码登录本站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投行业服务、产品的撮合及交易! “投行先锋客户端” - 投行求职
      “项目”撮合 - 投行招聘

投行先锋VIP会员的开通及说明。 无限下载,轻松学习,共建论坛. 购买VIP会员 - 下载数量和升级

“投行先锋论坛会员必知和报到帖” 帮助您学习网站的规则和使用方法。 删帖密码积分先锋币评分

楼主: 葵葵四叶草

[疑问求答] 关于公司法中的创立大会表决通过问题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3 15: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项((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的改变应该理解为进一步明确了在发起设立的情况下,不用召开创立大会;在发起人缴纳出资后,按照84条的规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而9091条关于创立大会的规定应该只适用于募集设立。

详见春晖投行在线《细读新公司法》http://www.shenchunhui.com/_private/lilunyushiwu/wenzhang/dugongshifa/08.htm



结合1F的,个人认为:
1)发起设立时,发起人=认股人,发起人的决议就能表示出资人的真实意图;
2)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股人,所以给发起人设置了出资下限35%,另外以认股人的决议作为出资人的真实意愿表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3 16: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该认股人包括发起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1-13 17:03:02 | 显示全部楼层
heisure 发表于 2012-1-13 15:10
(四)项((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的改变应该理解为进一步明确了 ...

新《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显然,发起人和认股人是“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2-1-13 22: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ettlesome 于 2012-1-13 23:26 编辑
V5V5 发表于 2012-1-12 09:15
我认为通过公司章程 需要全体出席股东过半数通过,还需要出席认购人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个人比较同意3楼的看法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将创立大会理解成一种特殊的股东大会,创立大会作出决议时,首先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发行人+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通过公司章程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发行人+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是前半句“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表达的意思。

但是,创立大会表决的事项本来就是发起人拟定出来的,如果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超过50%,认股人的表决就没有意义了。
为了体现认股人的意志,后半句特地补充了一个条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条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既然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共同组成,为什么决议时只需要认股人表决通过即可?
如果创立大会只需要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第九十一条又何必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此外,如果创立大会只需要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相当于剥夺了发起人的表决权,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同股同权”的要求。

所以我认为,创立大会表决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发行人+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同时需要满足“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的条件。

评分

参与人数 1 +6 收起 理由
DASHAN7601 + 6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9-16 22: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法释义中:
创立大会召开,所有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认股人,应当按照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的原则,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表决。凡创立大会上表决的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发起人、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发起人需要过半数,认股人也需要过半数,两类人投票分别计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9-16 22: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4楼的观点,公司法第四章第一节讲股份公司的设立,就是总-分-总的逻辑结构,分的里面分别规定了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第85-93条是关于募集设立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9-17 01:51:39 | 显示全部楼层
mettlesome 发表于 2012-1-13 22:10
个人比较同意3楼的看法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

1、创立大会上汇报的那些事(筹办事项)、董事、监事提名和各种公司治理文件的草案文件不都是发起人折腾出来的么,发起人自己都没统一意见还开个啥创立大会?募集设立的情况下,他们还真没必要参与表决了。此外,在法律解释学中有“明示其一,则排除其他”的解释原则。当法条中明确将“发起人”和“认股人”分别表述的时候,就说明此时的认股人和发起人是有差别的,不能解释认股人包含发起人,所以募集设立时只需狭义的“认股人”出席会议过半数通过。发起人理应对上创立大会的文件、事项达成一致的意见,如果你对于设立公司的创立大会的文件都存在异议,你还做发起人来投票干嘛?所以只要出席会议的认股人过半数通过是合理的。
2、对同股同权的理解不要泛化。要是公司募集设立不成,创立大会闹掰了,发起人还要给其他认股缴款的人退款付利息呢,有时还要承担其他不能设立公司的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呢,这就不同股同权了?所以说在设立阶段,发起人和普通认股人的权利义务还还真不一样。此外,不同股东的持股数量的不同,也会导致实际拥有的权利不同,比如提请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会等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9-29 15: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募集设立需要证监会批准吗?大家有见过募集设立的公司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3-9-29 16:21:5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创立大会的问题,当时也在股改的时候对公司法的规定和现实操作的差异有过疑问,可能真是约定俗成了,都开次创立大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快速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投行云课堂
在线客服

法律及免责声明|服务协议及隐私条款|手机版|投行先锋 ( 陕ICP备16011893号-1 )

GMT+8, 2024-9-24 06:21 , Processed in 0.200130 second(s), 34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