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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surichard

[模拟出题] 判断一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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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16:28: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可见: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累计对外担保的净额不能超过其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并未对保证人是担保公司的做例外规定,个人认为担保公司也不得例外。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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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0 22: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我觉得这道题的关键就是考点。
保证人累计对外担保的净额不能超过其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不然很多题都没有标准答案。考试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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