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6.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 1.4 条规定的 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 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 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 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
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6.2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 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3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 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4 主办券商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 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限制、暂停直至终止其从事相关业务。 6.5 主办券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 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6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 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记入诚 信档案并向相关行业自律组织通报: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6.7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业务 规则规定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 审核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监管对象不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 的,可自收到处分通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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