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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aguarock

[模拟出题] 去年的一道债务重组相关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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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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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8: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心心 的帖子

这个问题困扰了很久,今天终于得到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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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19: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以资抵债只是上市公司清欠的一种形式,并不一定符合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概念,因为债务重组必然是债务人有困难,债权人有让步才可以。

而已资抵债更类似于回购,只是回购的对价和回购对象比较特殊。上市公司从市场上回购股份,先算库存股,注销时正常也会冲资本公积。以资抵债和这个较类似,因此超过面值部分冲减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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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1 21:44:03 | 显示全部楼层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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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1:59: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清楚上市公司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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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2:05:4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4楼的
上市公司可以是债务方,也可是债权方,9#说的是债权方,2#说的是债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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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 20:04: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0# 心心 的帖子

似乎回答的不对题意。问题是上市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债务重组。以股抵债只是其中的一个方式。如果正常的债务重组(非放弃股权),还是应当按会计准则来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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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09-1-2 23:18:2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主及16#

我在10#所说的是针对上市公司清欠(9#的说法),在专家组意见1中:
“五、问: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控股股东通过放弃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上市公司作为减资的,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
  答: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应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上市公司取得控股股东用于抵偿债务的股权按照法定程序减资的,在办理有关的减资手续后,应当按照减资比例减少股本,所清偿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减少的股本之间的差额,相应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当冲减留存收益。
  (二)控股股东以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抵偿其对上市公司债务,应冲减的抵债股权的账面价值与偿付的应付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专家组意见对分析楼主的问题很有帮助。现就楼主问题“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不记入损益,计入资本公积。请问,这一说法正确吗?请教有没有相关规定”分析如下,欢迎大家讨论:
1、专家组意见应理解为官方倡导的作法,如无特殊,企业会计处理应遵从。
2、按专家组意见,上市公司以股抵债,双方均不确认损益。此处理比较怪异,似乎与现会计准则精神不一致;或是理解为在此关联交易中,无法确定交易双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无法确定损益。
3、债务重组的前提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中以股抵债,可能符合债务重组准则的前提,也可能不符合。
4、专家组意见并没有明确上市公司以股抵债是否适用债务重组准则。但从债务重组准则的会计处理反推,显然专家组意见并不认为上市公司以股抵债适合债务重组准则,虽然有时可能满足债务重组准则的条件。
5、可认为上市公司以股抵债属于债务重组方式之一,但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
6、我查阅了会计准则、指南、讲解、解释和专家组意见,没有找到债务重组准则排除关联方的债务重组,除专家组“五问”外。
综上,我认为控股股东和子公司之间的债务重组除专家组“五问”外,如符合债务重组准则的前提,必须适用,并确认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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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3 01:31:4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心心 的帖子

17楼分析的很透彻。专家组这个解释确实有点怪异。上市公司不确认损益,调资本公积,我觉得比较好理解。控股股东不确认损益,似乎有点矛盾。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三期]: 
一、问: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持有的限售股权,下同)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 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进行追溯调整。
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活跃市场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应当是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采用估值技术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所使用的所有市场参数。上市公司限售股权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以其公开交易的流通股股票的公开报价为基础确定,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该公开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该公开报价作适当调整,以确定其公允价值。
    如果所持股权有公开报价,其公允价值可取得,如放弃股权来偿还债务,公允价值超过债务价值的部分是否可确认损益。
    在此只是和大家讨论,并无要推反专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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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4 00: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意见:我认为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和专家组意见并不冲突。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的是债权人放弃债权而变为持有债务人的股份,即债务人向债权人发行股份;而专家组在关于上市公司在清欠过程意见中,指的并不是上市公司因债务重组而持有控股股东的股份,并不是债权人放弃债权而持有债务人的股份,(如果是这样,就变成互相持股,且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而是作为减少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以视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而减资。按照回购股份的会计处理方法,当然应该全部计入资本公积,不足的部分再冲盈余公积,不计入当期损益。这里其实是两个概念,一个是债务重组,一个是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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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16: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以债务转为资本,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科目。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采用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将债权转为投资,企业应按应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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