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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cq88488

请教资产负责剥离业务,谢谢各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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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5: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0楼的看法,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及第51号文,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既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至于所得税,如果不是国有企业,跟税局商量好,评估差异不大后完全可以按账面原值转让,税务基础不变,不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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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8 17: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0楼和11楼得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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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12 10:27: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在讨论,本人也是这种想法,具体操作还是有点难度,有具体案例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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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1:18:41 | 显示全部楼层
比较复杂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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