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uhanghq 发表于 2012-2-13 14:17
1.国有土地按照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不是流转方式)分为出让和划拨,一般在土地证上是填写在“使用权类型 ...
很精彩,兄弟是坛子里少有的能有意识地使用逻辑进行分析的人!我们继续探讨吧: 说一下我的不同理解: 1.我们需要撇开国家的土地使用权证书,从本质上看问题,出让和划拨难道不是土地使用权从一个主体流转到另一个主体吗?想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是什么?新中国用的是没收和强占对吗?取得土地所有权的同时拥有了使用权。所以我们不能机械地看土地证,那个不算数的。 2.出让的概念肯定是仅限于国有土地,我不是很赞同。这个观点我想看到兄弟更为精彩的展开论证。先说一下我的看法。1)国有建设用地可以出让,这个是没有异议的;2)国有农用地可以出让吗?按兄弟的看法是可以的了?展开说说法律规定、先例甚至是法理方面依据?3)我从道理上认可国有农用地可以出让,我认为理论上不成问题,但我没有找到法律依据,先例我已经说过了。 3.我不赞同“农村集体土地没有出让的概念”。《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这个条款明确地说明在不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情况下,未限制“出让、转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的出让目前或许连先例都不会有,但我认为随着土地制度改革,这一天总会到来。 至于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的理解,我想应该是这样:1)这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2)应该是当年的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取得的农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破产,如果有新的主体来承接,当然是无法限制的了,但这里或许也有很麻烦的事情。 4.兄弟能论证一下转让和出让的区别吗? 5.我的问题确实是“农村集体土地是否可以出让”,而我更加关注的是“国有农用地是否可以出让及其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