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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ych001

请教:派生分立还是新设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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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22: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楼主的表述上有些概念有些混乱:原来的“企业法人甲”是不是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后面的变更为什么称为“改制”?一开始我还以为是国有企业。
二、未必是派生分立。因为:通常情况下,分立后注册资本减少。而甲的注册资本由1500万增加到了1800万,应该理解为以原公司的净资产出资设立了一个新公司。如果理解为将“分立”和“增资”同时进行,那么工商变更的手续是如何办理的?有“增资”的工商资料吗?
三、提醒关注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如果理解为将一部分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了注册资本,还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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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1:1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属于新设哦!

如果是派生分立,通常是按照审计或者评估后的净资产比例,分割注册资本,而在ABC均未增资的情况下,增加了注册资本,实际上是把以前甲的部分资产,按照评估后的价值出资设立了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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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5:0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几个个人观点供参考:

1)按工商部门的定义,公司分立分为“存续分立”(派生)和“解散分立”(新设);
2)甲“存续”的实质似应理解为两个行为:先增资、再分立,否则违反工商总局规定的“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3)基于上述理解,甲的分立属于存续分立。

P.S. a)乙的增资与讨论主题无关; b)同意11楼关于甲增资涉及个人所得税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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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6:07:03 | 显示全部楼层
xych001 发表于 2012-2-23 13:28
这是手边遇到的一项目,甲目前的确按派生分立存续的,但有专业人士提出置疑,认为甲的分立为新设分立,丙为新 ...

以公司是abc以200w注册成立的,后来有增资800w,为什么甲是乙的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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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7: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flyingnip 发表于 2012-2-23 22:55
一、楼主的表述上有些概念有些混乱:原来的“企业法人甲”是不是有限公司?如果是有限公司,后面的变更为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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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来的“企业法人甲”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二、没有增资的工商资料,工商有的时分立协议、更名核准、验资报告、评估报告,然后就换发了营业执照。
三、个税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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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7: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ych001 于 2012-2-24 17:49 编辑
卖艺的小青年~ 发表于 2012-2-24 16:07
以公司是abc以200w注册成立的,后来有增资800w,为什么甲是乙的母公司?

后来经过多次股权转让,丙才成了乙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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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8: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xych001 发表于 2012-2-24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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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兄弟,你还是没有把项目的基本情况讲清楚。
1、该企业原来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全名所有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你一开始讲“一企业法人甲,注册资本1500万元,出资人为ABC三个自然人”。为什么有三个自然人出资?如果是从合伙企业改制为公司,实际上是新设一个公司,根本谈不上“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因为“分立”是针对“公司”性质的企业,适用《公司法》界定的“公司”行为,其他性质的企业,好像没见过“分立”一说,也不适用《公司法》。

2、如果是公司,如同13楼所述,分立后注册资本反而增加了,违反工商总局规定的“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规定。

以上建议,供参考。
建议以后的问题表述准确、清楚一点,并不是大家都有耐心细细看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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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8: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ych001 于 2012-2-24 18:20 编辑
flyingnip 发表于 2012-2-24 18:04
兄弟,你还是没有把项目的基本情况讲清楚。
1、该企业原来是“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是全名所有制企业、合 ...

首先谢谢大侠热心解答。

但,我认为说的已经比较清楚。 甲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出资人为ABC三个自然人,各500万出资。不可能再会把甲理解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之类,如果是合伙企业一定会说明为有限合伙或无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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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2-24 19:07:32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私下得到一较权威解答是:甲的分立非驴非马,即不是派生也不是新设,甚至不能叫分立,甲由非公司制企业改制成有限公司过程中,甲的股东以甲的净资产分割出资,新设了公司丙和公司乙,甲应该注销。但甲却给自己戴了顶派生分立的帽子,以期丙继续沿用甲的主体资格。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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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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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4 19: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事实还是蛮清楚的,甲原有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后甲资产经评估后注册资本变更为1800万元,可以认为是ABC对甲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出资不实,ABC补足就可以了。至于ABC将甲的200万元资产作为ABC自己对乙的出资,可以认为是ABC向甲借款200万元,由ABC还给甲即可。乙为ABC新设公司。不需要考虑分立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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