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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h3201731

外商投资企业与港澳台侨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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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4:58:56 | 显示全部楼层
zzh3201731 发表于 2012-3-2 13:00
出资是以外汇出资。因为该自然人也一直认为自己是外商,当地政府部门也一直认为其为外资,因此每次出资都 ...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出资者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汇综复(2005)64号 发布日期: 2005-07-15)

    你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关于“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可否视作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有关问题的请示》(辽汇发[2005]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国公民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后回国投资举办企业,参照执行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在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前在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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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5: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地位的认定应该是商务部门来做的,为什么是外管?只能说明这个是涉及到境外资金流入的考虑?把钱弄出去再弄回来不就是返程投资,假外资。。。05年的通知可能当时有其背景,我怀疑现在还是不是一定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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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5:36:5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我们在项目上碰到过类似情况,并咨询过某省商务厅负责的老师。其答复是,港澳台侨胞的出资都是视为外资的。很大原因是当时政府鼓励、吸引外资,所以界定的没有这么清楚。所以如果你的项目上的股东如果在出资时已经取得了境外永久居留权,并用外汇出资,个人觉得问题不大。

不过这个问题的核心不是去找相关案例,而是应该咨询省级商务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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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wudong + 10 好回答
zzh3201731 + 10 + 10 多谢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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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5:56:57 | 显示全部楼层
历史瑕疵肯定有,主管部门出文确认加大股东兜底,配合实事求是的向会里解释,问题应该不大,毕竟这种问题对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没有影响!
建议股东尽快取得境外国籍,这样结果使结果一致,仅仅存在历史上的瑕疵,现状是没有瑕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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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3201731 + 10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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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6:49:20 | 显示全部楼层
leijia_chen@163 发表于 2012-3-2 15:56
历史瑕疵肯定有,主管部门出文确认加大股东兜底,配合实事求是的向会里解释,问题应该不大,毕竟这种问题对 ...

谢谢指点,只是不知道你是否了解有类似情况的招股说明书可以参考。我未能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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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8: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侨资企业在商务部、外管局及税总均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法律依据: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第八十二条规定:“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P.S. 根据新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获得股息、红利也要缴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啊,哪怕有税收协定或安排(可能适用较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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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HAN7601 + 15 + 15
zzh3201731 + 10 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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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3-2 18:38:25 | 显示全部楼层
tom151515 发表于 2012-3-2 18:31
侨资企业在商务部、外管局及税总均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法律依据: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行政法 ...

“根据新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获得股息、红利也要缴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啊,哪怕有税收协定或安排(可能适用较低税率)”未在最新版的个人所得税中,找到该规定,请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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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8:42:33 |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一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对华侨作出了如下定义(与外汇局的定义不尽相同,就象“税收居民”和“外汇居民”的定义存在较大差别):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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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h3201731 + 10 多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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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18: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zzh3201731 发表于 2012-3-2 18:38
“根据新所得税法,外国投资者获得股息、红利也要缴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啊,哪怕有税收协定或安排(可 ...

外国投资者(企业)分红缴纳预提所得税就不多说了,一般税率10%,有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可能适用5%等优惠税率。

说说个人所得税:

1)理论上: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所得税法规定的“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为20%。但税收协定或安排一般规定较低税率,如香港为5%。

2)实践中,就本人所知,税务局有征。你想:国内个人股东都要征,现如今国外企业股东也要征(预提所得税),国内企业股东可能不用征(居民企业间避免重复征税),国外个人有什么理由不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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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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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 20:52: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看看《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吧,华侨视为外资是没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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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还真不知道有该行政法规。  发表于 2012-3-2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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