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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houjianfd

求指点: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股份锁定范围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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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4 16:58:51 | 显示全部楼层
沸沸沸 发表于 2012-9-4 16:14
个人认为,新发行部分,36个月,原有部分,12个月。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哪怕被豁免 ...

觉得你上一句和下一句的意思不一致啊,难道是我没明白你要表达的内容?可以把具体依据收购办法的哪些条款列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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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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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4 17:54:04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anfd 发表于 2012-9-4 16:58
觉得你上一句和下一句的意思不一致啊,难道是我没明白你要表达的内容?可以把具体依据收购办法的哪些条款 ...

他的意思是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那么所拥有的全部权益都要锁定12个月(普遍性),但重组管理办法又规定涉及新发的股份要锁定36个月(特殊性),那么就有了新股36、原股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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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10: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hello! 发表于 2012-9-4 17:54
他的意思是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按照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那么所拥有的 ...

对新发行的股份锁36个月无异议;但对原持有的部分,个人理解是不需锁定12个月,因为是对大股东发行,控制权没有变化;这里适用的法律依据应该是收购办法74条第二款,尽管这里不是转让而是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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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10 13:4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新发行的股份锁36个月无异议;对原持有部分,原则上锁定期为12个月,向“自己人”转让的不受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第2款,可以在12月内转让的对象是指“自己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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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4:19:45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修改了,新的管理办法说只是锁定后面新发行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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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8 14:22: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的还是要锁定12个月的,根据《证券法》98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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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28 14: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huandaowu 发表于 2012-9-28 14:22
原来的还是要锁定12个月的,根据《证券法》98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

但个人以为收购办法74条是对证券法98条更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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