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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ongzide

[业务讨论] 现在有限公司还能做GP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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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15:36:2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因为有限公司不能承担“无限”责任,所以有限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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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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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5 21:3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兄弟的法律学习需要加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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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支持  发表于 2012-4-30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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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6:11: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合伙企业法刚修订那会,最早深圳等地是只能有自然人做GP的,后来各地都放开了,当前有限责任公司作GP是通常操作,当然也有相反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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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4 18:47:56 | 显示全部楼层
1.有限公司可以做GP
2.对于有限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来说,一般被投资项目最多回不了本,没有担保什么的,也不可能出现GP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从股权投资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制的初衷看,很重要一个考量还是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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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9 23: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我来界定一下吧:
有限公司不能作为GP
但有限公司可以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大家老是把GP潜意识就当了执行事务合伙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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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0:07:35 | 显示全部楼层
1、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有限公司只以其股东的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要求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有限公司不能担任普通合伙人(即所谓的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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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0 09: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更正一下:
按照《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至少包含一名GP,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由GP担任。按此逻辑,有限公司不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GP,也不能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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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1:06:43 | 显示全部楼层
imnasdaq 发表于 2012-5-10 09:53
更正一下:
按照《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至少包含一名GP,且执行事务合伙人必须由GP担任。按此 ...

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可以做GP,否则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就没办法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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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9 11:11:11 | 显示全部楼层
ethan_ding 发表于 2012-3-27 16:52
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看合伙企业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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