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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cpa_may

高校教师作为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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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16: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owinnself 于 2012-4-6 16:26 编辑

可参考机器人(自动化所领导转让股份)、华中数控案例(持有股份的学校组织部长辞职)。

要遵照《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2008]139号),其中规定: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国务院国资委2009年3月24日颁布的《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规定: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新松机器人2009年在创业板成功上市,其控股股东自动化所隶属于中国科学院,是发行人的主发起人。新松机器人2007年申请在中小企业板上市,曾遭否决。2009年重新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前,为了规避国资委公布《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2008]139号,2008 年9 月16 日发布,简称《意见》)的规定,对控股股东自动化所中存在两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予以纠正,具体情况为:王越超,自动化所所长,持有发行人12.6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275%;于海斌,自动化所党委书记、副所长,持有发行人10.2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0.223%。按照《意见》要求,王越超、于海斌分别与杨丹、曲敬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8 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两人持有的发行人的全部股份。而该公司2007年12月31日和200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分别为4.67元和6.03元,转让价格的相应溢价率分别为71.30%和32.67%。受让人杨丹、曲敬铠签署书面承诺,其不存在替王越超、于海斌或他人代持发行人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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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6 21: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印象里某次保代培训时有强调过董监高任职资格,其中有高校党政班子成员不得担任。但并未提及是否可以持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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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7 00:28:35 | 显示全部楼层
顶8楼,实际控制人说到底就是经商办企业,你都是老板了,还谈什么兼职行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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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0:4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和尚 发表于 2012-4-7 00:28
顶8楼,实际控制人说到底就是经商办企业,你都是老板了,还谈什么兼职行不行呢?

我觉得楼上的说的对,这种问题我们可以抛开法律法规去看实质,这种情况会造成非公允交易或利益输送吗?会,那不就得了。
解决办法,是辞职的话,高校副校长室什么行政级别,需不需要遵守关于相关对公务员或者中共党员领导干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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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8:23:54 | 显示全部楼层
puty 发表于 2012-4-5 20:53
教监[2008]15号文《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第(九)条:学校党 ...

文件所说的兼职是否包括只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而不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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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4 14: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考虑一下实际的同业竞争类情况
要说一个高校校长本身是研究其他的
公司是另一个行业的   相互不存在什么实际的利益输送  可能就没问题了吧  
建议嘛   当然是建议辞去职务留资格了   
但实际他愿意吗  职务不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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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6 11: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部颁布的规定非常明确,你还是实际控制人,必然是不可以的,小心上市不成,副校长的职位也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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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20: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觉得如果是单纯是教师,没有行政职务,做股东是可以的,但还是不适合做实际控制人。《公务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有行政职务,还是应该属于国家行政编制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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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7 20: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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