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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季向峰

律师作为保荐人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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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21: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反对律师写招股说明书,理由之一就是律师对行业和财务不懂。我就奇了怪了,这能是理由吗?券商也不是广招财务、法律人吗?谁还都是全才了什么都会?活不都是人干的?说这些话的人,恐怕从心底子里不想放弃既得的行业利益而已,除此之外无他,即便嘴上不承认。

点评

个人觉得不应纠结律师、券商懂什么,不懂什么,关键是责权清楚,责任归位。  发表于 2012-4-11 09:17
请问律所会招法律的人吗,难道券商招财务、法律的人一来就可以胜任吗,律师的人能给予他们培训和经验吗。  发表于 2012-4-10 11:56
这话在理  发表于 2012-4-10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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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21:20:25 | 显示全部楼层
speter 发表于 2012-4-9 21:00
支持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担保荐责任
但律所来写招股书还是算了

为什么你会说这样的话呢?你是既得行业利益者!一方面要律师和会计师分担责任,一方面还不舍得既得利益,哪有这么多好事情总让你来占尽?这种既要维护自己已经大的离谱的利益,还要往外推卸责任的想法,估计市场不会也这么无知无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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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0 
发表于 2012-4-9 21:2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借我慧眼看世界 发表于 2012-4-9 21:20
为什么你会说这样的话呢?你是既得行业利益者!一方面要律师和会计师分担责任,一方面还不舍得既得利益, ...

我觉得你太偏激了
我说律师来分担保荐责任
是指律所可以单独出具律师的保荐书和保荐工作报告
但不一定要写招股书呀
这也不是招几个人就行的
难道券商招几个律师就能代替律所写法律意见书了?
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担保荐责任
并不一定要打破约定俗成的中介机构分工呀。
律所和会计师事务所都是在某一领域具有特长的中介机构,
不大适宜撰写招股书这种综合性的文件,
至少不比券商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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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约定俗成的中介机构分工不能打破?  发表于 2012-4-10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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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9 21:58:43 | 显示全部楼层
于是之 发表于 2012-4-9 16:55
为什么是保荐人律师而非发行人律师撰写招股书?

当然,确实香港联交所的ipo项目,也有发行人律师撰写招股书的情况,但保荐人律师写招股书的情况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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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22: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季向峰 发表于 2012-4-9 21:58
当然,确实香港联交所的ipo项目,也有发行人律师撰写招股书的情况,但保荐人律师写招股书的情况较多。

我觉得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是如何的,而是哪种情况更适合我国现有的发行体制及法律体制,至少做个比较还是需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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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9 22: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先纠正一个概念,这里说的应该是承销商律师underwriter’s counsel ,而不是保荐人律师,保荐和承销不是一个概念,尽管在国内一般保荐人和承销商一般来自于同一家机构,但在国外是不一定的.
请承销商律师写招股说明书其实一点都不用惊奇,中国证监会1998年41号文就规定了主承销商律师的主要职责为从事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对招股说明书中的事项一一作出验证。准备写招股书的律师也不必担心写招股书了,其实券商也都知道,招股书都是一大抄,很多东西你都是引用,比如财务数据你是引用会计师报告....你只要将招股书里的披露东西进行验证就行了,你的责任到此为止,你不必是财务专家,当然你是的话更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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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00:2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律师撰写招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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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01: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条件成熟的时候,律师写招股说明书,那对律师的职业要求是否高了一点。建议:以后考取律师执照时,应该追加考金融、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全能型律师来,当然撰写招股说明书就成小菜一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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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问一句,券商中写招股书的人都是全才吗?对券商来说,写招股书就是小菜一碟吗?你们都特别能够胜任是吧?  发表于 2012-4-10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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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01: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敢问律师写得招股书要保荐人签字,谁承担责任?律师如果只是一般性提供撰写招股书的文字工作,签字和相应的风险责任仍由保荐人承担,那也不会比现在能多拿多少钱,毕竟风险与收益并存;至于律所和券商对调就更不能了,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就是要换投行以真正承销、定价发行的职能,律师在资本市场又如何能有这般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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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0 01: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律师只会写历史沿革这部分吧。

点评

律师有时候高管人员必须的资格都查不清  发表于 2012-10-20 16:20
是的,别的他们也不会,你也不敢让他们写。  发表于 2012-4-10 20:38
能说这话,想必你们没聘请过券商律师,或者聘了也不会用,而且与发行人律师的合作也不深入。  发表于 2012-4-10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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